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記者阮瓊)10月20日,記者獲悉,湖北新冶鋼有限公司因生產安全隱患管理類違法被罰4.9萬元。
處罰決定書顯示,該單位作業前未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即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由此,西塞山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處以人民幣肆萬玖仟元(¥490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