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首席記者 劉楒睿
“我不吃不喝三年,才可以繳納這15萬元。”李壽國拿著一紙收費通知書,又是無奈,又是憤怒。
李壽國是濟南市歷城區鮑山街西梁王二村村民,2016年他的房子被街道強拆,他起訴后獲判的賠償,遠低于他認為的同村村民的拆遷補償標準。他向鮑山街道辦遞交了信息公開申請書,希望街道公開西梁王二村全體拆遷戶的拆遷補償協議及其他相關補償明細情況,以此作為證據向法院申請訴訟。
歷城區政府認定,李壽國所申請的信息屬于政府公開范圍,但鮑山街卻回應李壽國稱,他需要打印相關的4000頁公開信息材料,需要支付154700元。
被強拆戶希望公開村民拆遷補償信息
2020年3月24日,李壽國向濟南市歷城區鮑山街道辦提交了“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街道公開西梁王二村全體拆遷戶的拆遷補償協議,及其他相關補償明細情況。
李壽國告訴極目新聞記者,他所在的西梁王二村屬于濟南新東站工程項目征遷范圍。2016年8月,因為當時在征遷補償問題上,自己不同意政府的方案,房子遭到了鮑山街道辦事處的強拆。
“后來,我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鮑山街道辦強拆我的房子違法,我又繼續申訴,打行政賠償官司,希望申請國家賠償。”李壽國表示,2019年底法院二審判決結果出來,他對賠償結果不是很滿意。“判賠給我的賠償款比村里別家按照政策補償的單價還低,每平方米低了將近1200元,所以我就向山東高院提起再審。”
李壽國表示,當時自己希望拿到所有拆遷村民的賠償信息,作為新的證據,以證明他二審所判決的賠償低于其他村民單價。因此,2020年3月24日,他向鮑山街道提交了上述申請書。
“我提交以后,4月8日,鮑山街道給我回復說這個信息不屬于公開范圍,不予以公開。”李壽國說,自己當時向歷城區政府提起了行政復議。同年7月8日,他收到行政復議結果,歷城區政府認定所申請的信息屬于政府公開范圍,要求鮑山街道重新作出答復。
本以為馬上就可以收到相關的答復,但李壽國等待了大半年。直到今年2月1日,他見仍未收到答復,便又向歷城區政府遞交了“監督執行申請書”,希望上級政府能夠監督執行。
歷城區政府很快予以回復,要求鮑山街道15天內履行決定,并作出答復。但直到今年3月22日,鮑山街道辦事處才回復李壽國,稱只能公布8戶村民的拆遷補償信息。
法院判決街道辦公開李壽國要求的相關信息
想看這些信息須支付15萬元
李壽國告訴極目新聞記者,自己原本要求查看的是全村近600戶人的拆遷補償信息,“8戶不足以作為證據提交法院。”李壽國表示,街道辦曾告訴他,只公開8戶是因為他要求公布的信息數量較多,超出合理范圍,只能隨即抽取8戶予以公開。
見狀,李壽國便再次向上級政府申請再次監督執行,歷城區政府在今年10月12日下達了再次督促執行的通知,要求鮑山街道盡快落實。
此前歷城區政府要求鮑山街道盡快答復
10月23日,李壽國終于收到了鮑山街道的回應。快遞帶來的回復,是一份“收費通知書”。
收費通知書
通知書顯示,鮑山街道認為李壽國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依據相關條例及管理辦法規定,若李壽國需要打印相關的4000頁公開信息材料,需要支付154700元的費用。
通知書還表示,待實際張數核準后,相關費用多退少補;若20個工作日未繳納視為放棄申請,且街道辦不再處理該申請。
街道辦稱相關信息需要收費15萬元
李壽國說,當時看著手頭的收費通知書,他心里又是無奈又是憤怒。一方面,自己的官司已經結束,但仍希望可以獲悉相關信息,以備后續需要再次進行起訴;另一方面,自己是在無法支付這筆費用。
“我是一個農民,在外面打工,如果要存這15萬元,我需要不吃不喝三年。”李壽國認為,自己申請的相關信息并未超出合理范圍,鮑山街道應主動公開。
對于這一筆費用,李壽國表示,自己目前不打算支付。“一方面我所申請的信息應該都是主動公開的內容,如果涉及隱私的話,那么街道辦的上級政府也不會多次督促他們執行,這也從側面證明我要求公開的內容不涉及他人隱私。”李壽國表示,即便真的涉及隱私,自己也質疑街道辦收費的行為:“那么是否任何人都可以花錢從街道辦購買個人信息?”
街道辦稱相關行為合法合規
10月28日下午,極目新聞記者聯系上鮑山街道辦黨工委,工作人員表示,此事目前歷城區政府正在研究處理,具體細節不便透露。
“這個事件牽扯到很多法律問題。”工作人員表示,街道辦的相關行為合法合規,政府不會干違法的事。“我們開展任何工作,都是按工作要求和法律條文規定來的。”工作人員稱,如果政府違法了,群眾也可以將其訴訟到法庭,“我們也會付出和承擔相應的代價。”
工作人員表示,如后續有相關處理結果,將第一時間通知媒體,并給予關注此事的公眾一個答復。“任何重點工作重點工程,事項的推進最終都落實到街道,我們工作壓力很大,任務很重。”工作人員希望群眾可以理解街道。
極目新聞記者聯系上歷城區委宣傳部,工作人員表示,此事區政府已召開相關部門會議,進行調查處理。
湖北好律律師事務所陳亮律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今年1月,為進一步規范政府信息公開法律關系,維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眾知情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其中,第四條和第五條明確提到了相關收費標準。
陳亮律師認為,該辦法第二條列明,信息處理費,是指為了有效調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引導申請人合理行使權利,向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數量或者頻次范圍的申請人收取的費用。信息處理費15萬元收費是否合規,核心在于申請人是否存在“超出一定數量或者頻次范圍”的情況。“就本案來說,這一點是有待考究的。”陳亮表示。同時,陳亮律師提醒,如申請人對收取信息處理費的決定有異議,可以在繳費期滿后,就行政機關不再處理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圖片由受訪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