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訊(記者余皓)劉婆婆生前承租一處公房,三兒子李某自幼殘疾,一直由劉婆婆照顧其生活起居。劉婆婆去世后,大兒子獨自占用了此房,并將弟弟李某趕出了家門。所幸,李某在本報公益律師的幫助下,奪回了公房居住使用權(quán)。
今年7月初,李某在二哥李某某的帶領(lǐng)下從黃石來到武漢,找到本報楚天公益律師團成員、武漢市民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負責人朱宏偉律師。據(jù)李某某介紹,其母親劉婆婆育有三個兒子,弟弟李某是老三,從小有智障,經(jīng)法院判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劉婆婆生前在漢口分得一處公有住房,老伴去世得早,劉婆婆一直將老三李某帶在身邊照顧其生活。因擔心在其百年后,老三沒地方住、沒有人照顧,劉婆婆為此寫了一份遺囑,表明在其去世后,該公房由老三李某一人居住使用。
2019年5月,劉婆婆因病去世。其大兒子將此房獨自占用,并將殘疾弟弟李某趕出家門。老二李某某得知消息后,多次與大哥交涉但未果。無奈之下,李某某只好將三弟李某帶回黃石暫住在他的家里。在此后一年多的時間里,李某某多次與大哥協(xié)商但無進展。
公益律師朱宏偉在了解案情后認為,涉案房屋是直管公房,原承租人是劉婆婆,在劉婆婆去世后,并不屬于遺產(chǎn),不能繼承分割處理,但可以主張要求確認李某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quán)。
朱律師接手此案之后,第一時間起訴至江漢區(qū)法院,同時,到劉婆婆生前單位調(diào)取人事檔案,到公房管理單位調(diào)取相關(guān)租賃協(xié)議等。庭審中,大哥辯稱,他在武漢工作、生活,這個房子他應(yīng)該有份。法庭在調(diào)查中查明,原告李某沒有別的住房,而被告其大哥另有房產(chǎn)。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房屬于國有直管公房,并不屬于原、被告之母的遺產(chǎn),不能繼承分割處理。根據(jù)《武漢市房產(chǎn)管理條例》第39條的規(guī)定,“租賃居住房屋,承租人與其有常住戶口而他處無住房的同住三年以上的近親屬,對該房屋享有共同承租權(quán),享有共同承租權(quán)的成年人要求單獨承租居住房屋的,在房屋可以分割使用且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難的情況下,出租人應(yīng)當予以支持。”據(jù)此,只有原告李某一人的情況符合上述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兄弟均不符合。近日,法院依法判決確認原告李某對該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quán)。
“很多人認為,父母承租的公房在拆遷時全家人都能分得財產(chǎn),為此出現(xiàn)家庭紛爭的也不少,這實際上是大家的一種誤解。”11月10日,公益律師朱宏偉接受極目新聞記者采訪時稱,公房承租權(quán)轉(zhuǎn)讓與繼承是兩個獨立的問題,公房作為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房屋,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權(quán)。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遺產(chǎn)范圍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所擁有的合法財產(chǎn)。只享有使用權(quán)的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公房是不能作為遺產(chǎn)繼承的,但其近親屬可以享有居住使用權(qu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