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 (記者袁超一、通訊員蔡蕾、吳亦偉)近日,省法院出臺《關于規范破產案件簡化審理服務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引》),以切實發揮破產審判在促進企業優勝劣汰、調整資源配置、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工作指引》規定了“債權人人數少于20人,債權總額或債務人財產少于500萬元”等7種因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務人財產狀況清楚、案件簡單,應當適用簡化審理的案件情形。同時明確了“債務人存在未結訴訟、仲裁等情形,債權債務關系復雜”等4種不宜適用簡化審理的案件情形。此外,還對簡化程序與普通程序之間的轉換條件、法律責任追究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對于適用簡化審理方式的破產案件,《工作指引》對辦理期限做出了嚴格規定,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不得申請延長。同時限縮各流程事項的辦理期限,以期加快審理進度、縮短審理周期。
案件符合終結破產程序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管理人相關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并于3日內公告。針對公告和通知、立案受理、管理人選任,以及財務審計、債權人會議、債務人財產處置等流程事項,也分別規定了簡化要求。
“通過簡化流程、合并事項、限縮期限等方式,縮短法院內部工作流轉時間,提高法院和破產管理人工作節奏。”省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負責人介紹,《工作指引》將兼顧公平和效率,助推市場主體的有效挽救和有序退出,最大限度維護破產企業和債權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