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李慶
通訊員 李曼雨 郭夢瑤
前不久,家住武昌的謝先生下班回家,像往常一樣把小汽車停在小區樓下,沒想到剛走幾步就聽到“砰”的一聲,謝先生立即上前查看,原來是自己的小車后擋風玻璃被高空拋物砸中。謝先生又驚又氣,立即報警求助,但因該區域未安裝監控,無法查證高空拋物人,警方將本案移交武昌區梅苑警民聯調中心進行調處。
“我的車停在樓下無緣無故被砸壞,如果物業監控覆蓋到位,怎么會查不到是誰高空拋物?”謝先生憤憤不平,他認為物業未盡到管理職責,“這就是你們工作的疏漏,”他提出要求賠償損失8000元。
“小區監控覆蓋度確實有限,但高空拋物這個事又不是我們干的,怎么能讓我們擔責呢?”小區物業負責人詹女士一臉無奈,認為自己沒有責任,不應賠償。
“謝先生的車停放在小區指定停車區域,小區監控也確實覆蓋不到位,與無法查證有一定關聯性。”調解員范曉軍認為,物業應該擔責,但是小車被高空拋物砸壞,也不是物業造成的,他建議賢先生適當降低賠償金額。
武昌梅苑警民聯調中心值班律師李卉認為,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居民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李律師認為,本案中物業沒有在事發場所安裝監控錄像,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李卉專業細心地講解相關法律條文,加上范曉軍耐心說服溝通,雙方終于達成一致協議,物業最終補償謝先生汽車修理費2000元。
李卉說,近年來,高空拋物事件頻發,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民法典》對高空拋物的相關條款也進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強調具體侵權人的責任,即誰拋誰負責。對于無法查明拋物者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但增加了補償后可以找到侵權人要求追償的表述。此外還引入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無論是否找到侵權人,物業企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基于第三人侵權導致受害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情況下,依據物業服務企業過錯程度,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且享有向侵權人追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