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增殖放流活動儀式現場。通訊員供圖
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張國慶)“我們……無比愧疚……非常后悔……希望能盡量彌補我們造成的生態破壞?!?1月25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王某華等5人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不等刑罰,并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生態補償修復等民事責任。
悔過書。通訊員供圖
宣判當日,案件當事人代表在保安湖國家級鱖魚種質資源保護區公益訴訟增殖放流活動中公開道歉。
大冶市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陳敬濤參加公益訴訟增殖放流活動儀式,并介紹案情。2020年6月至9月期間凌晨,王某仙、王某馬、柯某三人相互邀約并由王某仙駕駛木船一起前往大冶市保安湖國家級鱖魚種質資源保護區水域禁捕區,投放漁網數小時后進行捕撈,捕獲的魚直接賣給事先預約并守候在湖邊的張某和熊某。
王某仙、王某馬、柯某3人先后前往該禁捕區捕魚30余次,共捕獲花鰱、白鰱等魚類約5000斤,獲利約10000元。其中張某收購約3000斤,支付魚款6000余元,熊某收購約2000斤,支付魚款3000余元。為此,大冶市檢察院向法院指控王某仙5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組成7人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王華仙等5人當庭認罪認罰。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仙、王某馬、柯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相互邀約在禁漁期到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非法捕撈水產品,張某、熊某明知是非法捕撈的水產品而多次收購,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王某仙等5人因共同實施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行為造成大冶市保安湖鱖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經濟損失和水產資源損害等,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王某仙等5人犯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該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訪案是大冶市人民法院與武漢“1+8”城市圈法院簽署《環梁子湖水域環境資源保護司法協作框架協議》以來審理的第一起環境資源保護公益訴訟案。近年來,該院積極運用“補植復綠”“增殖放流”等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的責任形式,共建、共享生態環境司法修復基地,打響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努力保護大長江。先后審理公益訴訟案件24件,污染環境犯罪案件31件。
據悉,大冶市保安湖隸屬梁子湖水系重要組成部分,2011年12月被列為鱖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2018年12月30日,該保護區實行全面禁捕。此次增殖放流活動共投放魚苗1.8萬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