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百零四號)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21年11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1月26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
一、對《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相協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依靠宣傳教育、科技進步、優質服務,建立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工作機制,完善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p>
(三)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建立健全人口與計劃生育財政投入的動態調整機制,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應當對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p>
(四)將第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人口發展狀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p>
(五)將第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為流動人口提供基本計劃生育公共服務。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p>
(六)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通過各類報道、公益廣告等形式,開展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宣傳。
“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特征,對學生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p>
(七)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經鑒定為殘疾,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額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納入現家庭子女數合并計算。
“夫妻再生育子女時,收養的子女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p>
(八)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落實國家生命登記管理制度,健全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和人口預測預警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促進人口服務基礎信息資源共享,推進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口登記、醫保參保、社??ㄉ觐I等事項聯辦?!?/p>
(九)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四條,將其中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修改為“監護人”。
(十)將第四章章名修改為“計劃生育服務”。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婦幼保健機構建設的投入力度,增加婦幼保健優質資源供給,保障孕產婦和兒童健康。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宣傳普及優生優育、預防出生缺陷等科學知識,加強婚育咨詢和指導,開展婚、孕、產、育等生殖健康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逐步實行免費婚檢,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推行住院分娩和母乳喂養,促進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十二)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七條,刪去第一款中的“提倡已生育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十三)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十八條,將其中的“批準”修改為“審核”。
(十四)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條,將第一款中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第三款中的“其工資照發”修改為“其工資、獎金照發”。
(十五)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刪去其中的“社會撫養費、計劃生育罰沒收入”。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完善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配套政策,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社區建設改造和新建居?。ㄐ。﹨^應當規劃和建設嬰幼兒活動場所以及配套服務設施。各行業領域專項規劃應當制定有利于嬰幼兒照護的措施。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p>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托育服務行業發展,建設承擔指導功能的示范性公辦托育機構;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服務機構;提高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鼓勵幼兒園適當延長在園時長,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依法協商確定有利于女職工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育兒補貼制度?!?/p>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托育服務的規范發展,加強安全監管。
“托育機構應當保障嬰幼兒安全和健康,其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
“建立健全托育機構注冊登記以及備案制度。”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培養嬰幼兒照護服務專業人才?!?/p>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新生兒訪視、膳食營養、生長發育、預防接種、安全防護、疾病防控等服務。”
(二十二)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3歲以下嬰幼兒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計10天育兒假。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接受節育手術的,其工作單位應當憑節育手術證明,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假期,并發給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
“婚假、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鼓勵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同承擔的企業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p>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納入生育保險待遇支付范圍,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生育醫療費用保障,減輕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新生兒出生后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免繳出生當年參保費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當年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支持保險機構開發托育責任保險以及托育機構運營相關保險。”
(二十四)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將第一款第五項中的“扶貧貸款”修改為“貸款”。
(二十五)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刪去第二款,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對贍養人、扶養人照顧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并給予每年累計不少于10天的護理時間;對獨生子女照顧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護理時間應當累計不少于15天。護理期間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p>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經濟扶助、養老保障、醫療保障、幫扶關懷、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p>
(二十七)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組織、介紹、脅迫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參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二十八)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將其中的“管理義務”修改為“管理和服務義務”。
(二十九)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刪去其中的“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處理決定”。
(三十)刪去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
(三十一)將條例中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衛生健康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二、對《湖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作出修改:
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