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詹钘
一場婚姻,女方離家兩年半,仍無法結束。
3年前,在陜西漢中,小伙陳登高(化名)大辦50桌宴席將妻子劉程程(化名)娶回家,妻子卻沒有與其同房,且長時間在外居住。在結婚4個月后,妻子再也沒有回到過家中,陳登高也由此認為妻子是為了騙取禮金而結婚。
在一些農村地區,彩禮錢是一筆不小的費用。在陳登高老家農村,女方家庭動輒10萬元、20萬元的彩禮要求,加之男方家庭盡快成婚的期望,讓不少婚姻變成一場心驚膽戰的“賭博”。賭贏了過下去,賭輸了人財兩空。
被取下的結婚照
認識三月就領證
經同村人介紹,2018年9月,時年26歲的陳登高,認識了比自己小三歲的劉程程。
雙方加了微信聊天,陳登高覺得這個女孩子還不錯。
雙方家長見過面后,當年12月,兩人領了結婚證。陳登高的父親將9萬余元彩禮錢轉到劉程程的個人賬戶。一個月后,臘月初八,雙方舉行了結婚儀式,陳家宴請了整村的客人,擺了50桌。
彩禮打款記錄
陳登高說,婚禮當天晚上,劉程程以生理期為由,拒絕了跟其同房。
“結婚第二天,就開始故意鬧矛盾。”陳登高說,劉程程在結婚后的前三天住在家里,但臘月十一就離開了。臘月十七回到陳家住了一晚后,臘月十八又走了。
空空的婚房
之后的兩三個月里,出去四五天、回家住一天,成了劉程程的“日常”。期間,她和陳登高依然沒有同房。
直到2019年4月2日早晨7點多,劉程程收拾東西提著手提包離開,此后就再也沒有回家。之后,陳登高一家多次去找劉程程的父母,但劉程程依然沒有回到陳家。
“彩禮、見面禮、訂婚禮金、婚紗照、喜酒、房子裝修等,總花費有十多萬元。”陳登高說,為了婚禮家里搭進了所有的積蓄,沒想到最終是這個結果。
另一場“速婚”
記者了解到,早在2013年,劉程程就曾卷入了一場“速婚”。
當年,未滿22歲的李武(化名)跟劉程程認識僅一個月,就舉辦了婚禮。
“當時他們說如果我們這邊不定,就把這門親事說給別人了。”李武稱,彩禮談好了如果不快點給的話,這門親事可能就黃了。考慮到劉程程算是他家的一個遠房親戚,家里覺得沒什么問題。于是,他們湊了8萬元現金彩禮,送上了門。
由于李武還沒有到法定結婚年齡,那時兩人只是辦了婚禮,但未能領取結婚證。
“婚禮辦完了,她剛過來就說住不習慣,動不動就回去,一回去至少是一個星期。”李武說,每次劉程程回來待個一兩天就會借小情緒發作,再次離開。這樣反反復復近半年時間之后,人走了就沒有再回來,他和家人也沒有再聯系對方家人了。
在李武看來,雙方算是親戚一場,他沒有想追究什么,只是覺得自己也有責任,“就這樣算了吧,過去的事情讓他過去。”
與李武不同的是,被傷透了心的陳登高認為“劉程程是個騙子”。此前,陳登高曾向當地公安部門報警稱劉程程詐騙,但公安機關沒有立案。陳登高也曾多次上訪,想追究劉程程的刑事責任,并拿回彩禮錢等結婚的消費。
當事人否認欺騙
對于故意“騙婚”的說法,劉程程本人表示否認。
談到與陳登高的這段婚姻,劉程程解釋稱,自己曾建議相處一段時間再結婚,是男方太急。不過陳登高的說法是,“因為劉程程家里急需用錢,要求早點結婚。”
劉程程告訴極目新聞記者,嫁到陳家之后,因為前前后后的矛盾兩人一直吵架,所以就回娘家去住了,過年期間因為錢的問題又吵架,兩人打了一架還驚動了警察。
對于陳登高“兩人沒有同房”的說法,劉程程回應稱,“剛開始在一起的時候同房了,后來天天吵架就沒有。”不過,上述說法遭到了陳登高的否認。
極目新聞記者拿到的一份2021年10月漢中當地公安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顯示,針對陳登高反映的劉程程詐騙問題,公安機關進行了調查。
信訪處理意見書
經調查核實,在與陳登高結婚之前,劉程程曾經有過兩次婚姻。一次是2013年與李武的婚姻,當時劉程程家收到8萬元彩禮;另一段婚姻是與林彤(化名)的婚姻,彩禮11萬元。
調查結果認為,陳登高和劉程程雙方系自愿結婚,婚后由于家庭瑣事,劉程程離家外出打工,目前雙方婚姻關系還在存續期間,劉程程也沒有再婚、重婚的行為,同時也沒有證據證實劉程程有以婚姻詐騙的行為。
信訪處理意見書
律師:特定情況下彩禮可返還
極目新聞記者采訪了解到,在一些農村地區,存在二十出頭青年被家里長輩催婚的情況,“通過村里人介紹”則成了這一群體主要認識異性的方式。這兩種因素的疊加,讓不少農村適婚青年選擇草草結婚,欺騙、離婚等情況也時有發生。
記者查詢發現,截至2021年11月,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所有公開的民事判決書中,涉及“騙婚”的有5399件,其中涉及最多的關鍵詞就是“彩禮”“返還”,數量達到2500件左右。刑事較少,1000余件。
另外,騙婚類案件總數達到7062件,幾乎覆蓋全國所有省份,其中河南的案件最多,為847件,占總件數的12%。其次是江西、安徽等省,都超過了400件。
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嘉認為,在婚姻當中,如果沒有虛構身份、家庭成員等事實,一般不會認定其詐騙故意。
另外,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包括: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