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記者劉暢、通訊員蔡青、董星星)將廢鉛蓄電池拆解料私下提煉成粗鉛,導致廠房周邊土壤鉛含量增加,超過污染風險管控值。當事人被武漢市新洲區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
12月10日獲悉,新洲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趙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并依法追繳所得,沒收作案工作。同時判令其賠償因污染環境行為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共55.92萬元,用于開展替代修復。
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趙某受馬某、王某某等人(均已判刑)雇請,管理位于安徽省太和縣某村的一廢鉛蓄電池拆解提煉加工作坊,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冶煉粗鉛90余噸。2021年11月,趙某在沒有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手續的情況下,租賃新洲區雙柳街某村灣一廠房,組織王某等人將廢鉛蓄電池拆解料提煉成粗鉛牟利。
2021年11月13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新洲區分局接到舉報后到現場進行調查,查封、扣押了廢鉛蓄電池拆解料122.68噸、鉛錠48.03噸及提煉設備。經武漢市生態環境局新洲區分局認定,利用廢鉛蓄電池拆解料提煉粗鉛,屬于危險廢物名錄中HW31含鉛廢物中的廢棄資源綜合利用421-001-31項。經中國地質大學評估,趙某的行為造成該廠房及周邊土壤含鉛量超過污染風險管控值,污染面積達780㎡。采用環境恢復成本法計算,恢復治理成本為8.97萬元;122.68噸廢鉛蓄電池拆解料遺留危險廢物處置費為34.35萬元;122.68噸廢鉛蓄電池拆解料及20塊鉛錠運輸及存放一年的費用為6.15萬元;調查評估鑒定費6.45萬元,共55.9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規,非法處置有毒有害物質,后果特別嚴重,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