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劉宇航 韓丹)“六年了,本來不抱希望了,沒想到檢察機關能幫我把錢全部要回來,太謝謝檢察官了!”12月17日,筆者了解到,惡意拖欠債務六年不還的錢款終于回到張某某手中。
2015年6月,張某某的公司與黃某某的公司簽訂了煤炭購銷合同之后,張某某按照合同約定向對方供應煤炭,但黃某某未按照合同履行付款義務。雙方協商終止合同并對已履行部分進行了資金核算,黃某某雖承諾在2015年9月底將1239052元貨款還清,但到期始終未履行,于是張某某將黃某某的公司起訴到襄城區人民法院。襄城區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民事判決,要求黃某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張某某公司以上貨款及相應違約金,該判決于2015年12月25日生效。2016年3月14日,襄城區法院向黃某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同年4月,執行法官來到湖南省臨澧縣找到黃某某,黃某某承認其公司仍在生產經營并當面再次承諾分批還款。令人遺憾的是,黃某某隨后再次違背承諾還四處躲藏無法聯系,查詢黃某某公司賬戶發現竟只剩余445元,最終導致判決難以執行到位。期間,襄城區法院發現黃某某公司的一供貨商仍在與其進行大額交易,于是委托了當地法院代為搜查黃某某公司的財務室,但也并未有太多重要發現。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襄城區法院通過劃撥的方式從黃某某處強制執行了64.13萬元。
2017年8月,襄城區法院將黃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一案移交公安機關,黃某某一直四處躲藏直到2020年1月9日方才投案。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黃某某又與張某某簽訂了執行擔保還款協議從而換取了自己取保候審的機會,但整整一年時間,黃某某又只履行了45.3萬元,該協議同樣因為黃某某的再次“出爾反爾”宣告失效。2021年1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將該案移送至襄城區人民檢察院,此時黃某某仍有144752元本金以及相應違約金未予還清。
“辦理拒執案件的主要目的還是要幫助執行申請人要回錢款,絕對不能一訴了之。”承辦檢察官受理案件后,聯系雙方當事人充分了解了情況,發現家住襄城區的張某某六年來多次為此事到湖南找尋黃某某無果,其妻子還身患重病開銷巨大,本人也因壓力過大致使聽力受損需定期到醫院治療,原先幸福的生活變得支離破碎。
通過檢察官的耐心細致工作,黃某某在2021年4月將本金全部還清,隨后檢察官為確定民事判決書判決的違約金金額,多次帶黃某某律師及張某某到襄城區法院、襄陽市中院執行局咨詢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通過雙方多次協商,最終確定黃某某未履行合同的違約金金額為87萬元。
違約金確定之后,在檢察機關組織了一次雙方當事人會談,黃某某似乎又想故技重施來達到自己討價還價的目的,不僅開始各種推諉責任,同時供述也發生變化,其律師也對本案存在的證據問題提出了建議,希望在2021年12月之前只歸還30萬來解決執行問題,張某某聞言當場怒不可遏以至于雙方不歡而散。
實際上,在受理案件之初,承辦檢察官就針對案件中的證據問題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提出補充偵查的意見,但由于疫情影響,取證地主要位于湖南省,當地公安機關審批程序繁瑣以至于遲遲沒有進展,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在此情況下,2021年5月,承辦檢察官向檢察長匯報后,決定結合本案實際自行補充偵查。
2021年6月初,承辦檢察官跨省展開了自行補充偵查。來到臨澧縣后通過當地檢察機關的協助,成功補強了黃某某一案的證據,形成補充偵查材料100多頁。根據調查發現在2015年底至2016年9月期間,黃某某的公司每天營業收入20余萬元,每月資金流水達到五六百萬元,黃某某借用多個私人賬戶將公司財產進行轉移,以達到既維持公司生產經營又逃避法院執行的目的。
在證據面前,黃某某最后一絲僥幸心理蕩然無存,在承辦檢察官多次釋法說理和法治教育下,黃某某將87萬元違約金于2021年8月底全數歸還,襄城區人民法院隨后出具了執行結案通知書。至此,張某某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環節拿回了所有剩余款項共計100余萬元,六年的奔走終于有了結果。
案結事了,矛盾化解,張某某專程來到襄城區檢察院,對承辦檢察官一心一意為群眾辦實事的工作作風表示衷心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