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孫小單)近日,由蘄春縣檢察院提出抗訴、黃岡市檢察院支持抗訴的一起自愿認罪認罰后無故反悔上訴的案件獲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撤銷一審中對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的判決,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曾某冒充黃岡市看守所工作人員,騙取在押人員王某丈夫及女兒4.68萬元,后曾某在詐騙王某丈夫6萬元過程中被識破并抓獲。曾某涉嫌詐騙一案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前,其家屬退還贓款4.68萬元。
在審查起訴期間,蘄春縣檢察院案件承辦檢察官依法告知了曾某認罪認罰的相關內容,檢方指控其犯詐騙罪的法律依據、量刑建議,曾某對該院指控其構成詐騙罪的事實和罪名、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在其辯護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
庭審期間,曾某仍明確表示在審查起訴期間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據此,一審判決認定曾某自愿認罪認罰,并采納了蘄春縣檢察院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
一審判決后,在該案證據、事實、情節未發生變化的情況,被告人曾某又以罪名不當、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蘄春縣檢察院認為,曾某在審查起訴和法院審理階段都自愿認罪認罰,對罪名和事實均無異議,現以罪名不當、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屬于對罪名和量刑建議均有異議,不應對其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也不應對其從寬處理。黃岡市檢察院支持蘄春縣檢察院的抗訴意見,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曾某違反認罪認罰具結協議,不再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
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曾某認罪認罰后上訴,對檢察機關提出的罪名有異議,是對一審認罪認罰行為的否定,原判以其自愿認罪認罰而對其從輕處罰的條件滅失,依法對其重新量刑處罰,對抗訴機關所提抗訴意見予以采納,遂作出上述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