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鐘瑜)“因為我的行為觸犯了法律,理應受到制裁,感謝檢察官給我這個機會,讓我從‘捕撈者’化身‘守護者’,希望能夠彌補對長江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近日,郭某某在開展長江護漁巡護時,對前來“回頭看”的檢察官說到。
2020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在武穴市長江田鎮段將禁捕工具地籠放進長江內,次日早上八時許,郭某某收地籠時,看見地籠內只有20多只小河蝦,質量不佳遂扔掉繼續將地籠放回長江非法捕撈,后被武穴市農業農村局、武穴市公安局聯合執法人員現場查獲,并扣押作案工具地籠1個。
案件移送到武穴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承辦檢察官嚴格審查案件證據。經查,郭某某在禁漁區、禁漁期內,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鑒于郭某某將所捕的小蝦放生,且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建議法院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
此外,由于郭某某破壞了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侵害了公共利益,武穴市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責令被告人郭某某通過勞務代償形式進行生態修復,在其居住地所屬轄區江段(田鎮段)進行義務巡護,為期15天。武穴市法院均予以采納。
“十年禁漁千秋業,生態長江萬代興。刑事處罰不是目的,教育周圍群眾嚴格守法,堅決抵制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才是我們想達到的辦案效果。希望你能徹底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多為長江禁漁做宣傳,守護我們的母親河。”承辦檢察官在庭審上對郭某某進行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