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袁超一 通訊員 蔡蕾
“要以每一個案件為切口,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建設,以負面典型案例為鏡鑒,針對反映出的問題,及時做好糾錯整改。”2月9日召開的全省中級法院院長會議暨全省法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會上,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4起服務保護營商環境建設不力的負面案例。
司法行為不規范 影響企業正常經營
第一起案例中,童某某、王某某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置業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及停工損失共計1700余萬元。
2018年11月13日,蘄春法院根據童某某、王某某的訴前保全申請,裁定查封了某置業公司開發的13間商鋪和25套住房。后童某某和王某某將原訴訟請求變更為1390余萬元,法院解除了對商鋪的查封。
因該工程尚未辦理竣工驗收,蘄春法院一審判決某置業公司支付60%工程款及鑒定費共計85萬余元。2020年9月7日,黃岡中院二審維持原判。9月29日,蘄春法院以不超出判決標的額為限,裁定解除了對21套住房的查封。
2020年10月10日,童某某、王某某再次起訴,要求置業公司支付余下40%工程款并賠償損失。蘄春法院根據童某某、王某某的申請,再次裁定查封了置業公司名下的16套房屋,并駁回了置業公司的復議申請。
2021年4月12日,因童某某、王某某不能提供相關鑒定資料,鑒定無法進行,蘄春法院判決駁回童某某、王某某的訴訟請求。2022年1月8日,黃岡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同日,蘄春法院對再次查封的房屋解除查封。
采取保全措施前,蘄春法院未準確估算擬查封房產的價值和范圍,做到規范保全;采取保全措施后,在某置業公司向蘄春、黃岡兩級法院就童某某、王某某多次訴訟、反復保全等事宜進行反映的情況下,兩級法院落實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力度不夠,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將司法行為對企業正常經營產生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收取訴訟費 77天后才立案
在一起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中,樊城法院多次查封、凍結被執行人房產與債權,合計數額明顯超出案涉執行標的額。
通報指出,上述行為暴露出有關法院和干警善意文明司法理念不牢,服務和保護市場主體意識不強,司法行為不規范等問題。
胡某某與姜某、某裝潢公司、某養殖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英山法院收取訴訟費77天后才辦理立案手續。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起訴,英山法院未在7日內立案受理,違反了立案登記制的相關規定,未能及時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阻塞了立案渠道。
在第四起案件中,張某某因與某房地產公司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鄂州中院的民事判決,向省法院申請再審。省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在未經詢問再審申請人的情況下,于同年11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駁回張某某的再審申請。
省法院去年11月10日下發《關于加強審判執行權力制約監督的工作要求(試行)》規定: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應當詢問再審申請人并制作詢問筆錄,不得在未經詢問的情形下作出裁判。
而在此案再審審查期間,省法院相關審判人員在未經詢問再審申請人張某某或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制作詢問筆錄的情形下作出民事裁定,違反上述審判權力制約監督的工作要求,當事人對此反映強烈,造成不良影響。
“對影響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大問題,將實行‘一票否決’。”省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針對破壞營商環境負面案例,該追責的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同時要建立健全長效機制,防止再次出現類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