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2月14日發布通告,依法打擊惡意搶注“冰墩墩”“谷愛凌”等商標注冊。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等規定,對第41128524號“冰墩墩”、第62453532號“谷愛凌”等429件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已注冊的第41126916號“雪墩墩”、第38770198號“谷愛凌”等43件商標依職權主動宣告無效。
近段時間以來,少數企業和人員惡意搶注“冰墩墩”“谷愛凌”等有特定含義的熱詞,并快速提交了商標注冊申請,其中“谷愛凌”商標更是被多次申請注冊。隨后,“冰墩墩被搶注商標”一度成為熱議話題,相關部門也發布鄭重提示,強調不得以帶有冬奧冠軍名字和吉祥物惡意搶注商標,眾多網友均表示“搶注行為蹭熱度沒底線,呼吁相關部門駁回申請”。后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月14日對已注冊的第41126916號“雪墩墩”、第38770198號“谷愛凌”等43件商標依職權主動宣告無效,并表示將持續嚴厲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為。
從去年8月無良企業搶注奧運健兒姓名為商標注冊被駁回并駁斥,到如今出現涉奧運健兒姓名商標注冊申請,僅過幾個月,惡意搶注這門灰色生意再次出現在屏幕上。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搶注者為了蹭熱點吸引流量,另一方面則是把搶注作為一門“生意”,以期尋求更大利益。對這些惡意搶注商標行為,不僅應依法駁回,更應該依法予以警告、處罰,直至依法取消相關資質。此外,對那些注冊商標后故意不用的行為,法律也要管起來,給搶注商標上好“緊箍咒”,讓無良企業搶注到的商標因為不使用而失效,從根上徹底消除“知識產權流氓”。
不管是明知自己申請注冊的“冠軍”商標不符合道德要求和法律規定而故意追求“流量”為之,還是壓根兒不清楚自己“搶注”行為已經違反了公序良俗甚至涉嫌違法,都反映出當前該行業中存在法律意識淡薄、主體責任缺失等亂象,也給行業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事實上,《商標法》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出臺的《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均明確規定,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涉事企業的搶注行為擾亂了正常商標申請秩序,且影響惡劣,依法警告罰款無可非議。
對惡意搶注商標的企業給予處罰,不僅是依法執法應有之義,也能起到以案普法的作用。一方面讓企業和自然人知道,維護商標申請注冊秩序是應盡義務,任何人都沒有例外。另一方面提醒無良企業,無論搶注商標手段如何“高明”,都勢必會受到嚴厲打擊,不能心存僥幸、觸犯法律。此外,商標申請注冊行業也應深刻認識到,搶注商標不只是道德問題,還涉嫌違法,絕不能以身試法觸碰“紅線”。
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商標意識持續增強,商標申請注冊也進入了快速發展期。作為自然人,應時刻加強法規道德學習,切實做到遵守相關規章制度。作為企業,更應增強社會責任感,強化規矩意識,履行好主體責任。頻頻出現的“搶注行為”提示我們監管不能放松、管理不能減弱,也要進一步倡導全社會監督,為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法律就是秩序,更需要被信仰。有時候千萬次宣傳教育,也不如一次法律制裁。在這次搶注“冠軍”商標之前,多部門曾聯合下發關于依法依規申請注冊商標的文件通知,但是少數企業仍一意孤行,可一被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就立馬表示悔改,由此可見一斑。對于惡意搶注“冠軍”商標行為,在依法駁回申請之外,也及時給予處理,進一步厘清道德與法律邊界,更好地規范行業,樹立良好導向。
稿源:荊楚網
作者:陳康(武漢江夏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