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余皓
通訊員劉楊霞
譚某甲與同村人發生口角,竟將對方按倒在地,用鐵絲捆綁雙手,強行塞至車內,拖入一偏僻處欲推下“天坑”,見對方嚇著瑟瑟發抖無反抗之意才作罷。2月27日,極目新聞記者獲悉,譚某甲這一豎威之舉給自己帶來7個月的牢獄。
拿到判決書的那一刻,譚某甲痛悔不已:“我只想嚇一嚇他,想給他個教訓而已。”
2021年10月的一天上午9時,家住秭歸縣的譚某甲牽羊路過同村譚某乙的院子時,與譚某乙發生了激烈爭吵。當天上午10時,譚某甲駕駛三輪摩托車再次經過譚某乙門口,兩人爭執升級,繼而相互辱罵、抓扯。爭執中,譚某甲將譚某乙按倒在地,并用鐵絲將譚某乙的雙手捆住,之后將譚某乙抓扯至三輪摩托車的車廂里,用抹布將譚某乙的嘴巴堵住。隨后,譚某甲駕駛三輪摩托車將譚某乙帶到當地一天坑處,并揚言要將其推下去。最終,譚某甲見譚某乙沒有反抗,便將其雙手松開,駕車離開。
譚某乙報警后,譚某甲落網。秭歸縣檢察院受理此案后,一個爭議點浮現出來,譚某甲限制譚某乙的時間較短,這樣還算構成非法拘禁罪嗎?
承辦檢察官調查取證后發現,譚某甲限制譚某乙雖未超過24小時,但其對譚某乙采取捆綁、侮辱等方式,非法剝奪了譚某乙的人身自由,這種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構成非法拘禁罪。
2022年1月,秭歸縣檢察院以譚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向縣法院提起公訴。近日,秭歸縣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對譚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辦案檢察官稱,除了像本案件中的譚某甲這樣直接束縛他人身體,剝奪其自由活動外,間接束縛他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自由活動,將他人監禁于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或采用無形的方法限制他人的活動自由,如討要欠款時,采用跟隨、蹲守等軟暴力手段影響其正常生產生活等,都屬于非法拘禁的范圍。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其正常工作、生產生活的保障,是最基本的人權,使用暴力或者其他行為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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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