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張萬軍
2009年至2012年期間,安徽宣城績溪縣10多名群眾向時任績溪縣社保中心主任曹某交納了40余萬元,辦理一次性養老保險補繳業務。不料,曹某竟然利用職務便利,將40余萬社保金據為己有。2019年,東窗事發的曹某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其違法所得的40余萬元上繳國庫。由于曹某無力退贓,10多名投保群眾中大部分人被社保中心要求代曹某補繳社保金。律師認為,社保中心要求參保群眾補繳社保金于法無據,相關責任該由其自己承擔。
10年后女子被迫再交一次社保金
2009年,安徽績溪的劉女士(化姓)在當地一個廠里上班,此前她未交納過養老保險。當時,當地社保部門推出了一次性養老保險補繳業務,符合條件的群眾只要一次性繳齊15年養老保險金,退休后就可以領取退休金。
2009年9月,劉女士向時任績溪縣社保中心主任的曹某交納了2萬余元,作為自己1996年1月至2009年6月的養老保險款。收款后,曹某向劉女士開具了發票,并發放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養老保險手冊,上面蓋了社保中心的公章。
此后的兩年里,劉女士在績溪縣社保中心開票后,兩次到財政局交納了剩余一年半的養老保險款,合計8000余元。
2019年,尚未退休的劉女士突然接到績溪縣社保中心工作人員的電話,對方告訴她,曹某收到她和其他10多名群眾的社保金后,沒有上交給國家,自己用掉了,已被法院以貪污罪判刑。劉女士告訴對方,這是社保中心內部的事,和自己無關,因為曹某當時是社保中心的主任,收款后出具了蓋章的發票等材料,他的行為不只是個人的問題。
2020年下半年,即將到退休年齡的劉女士到績溪縣社保中心提交申請退休的材料。社保中心工作人員告訴劉女士,劉女士交錢給曹某是個人的問題,不是社保局的問題,如果劉女士想拿到退休金,只能按以前的金額再交一次社保金。劉女士得知,和自己情況相似的多名投保群眾已經重新交納了養老保險。
無奈之下,2020年11月,劉女士按照社保中心的要求,找到審理曹某案子的績溪縣人民法院,代曹某繳納了2萬余元。
2021年1月,劉女士到了退休的年齡,她到社保中心辦理退休手續。等待了3個月后,她的退休手續一直沒辦下來,她找到社保中心領導了解情況。對方告訴她,光補繳保險款還不行,還需要她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后才能發放她的退休金。
此后,劉女士向績溪縣人民法院起訴績溪縣社保中心,要求對方發放自己的退休金,并退還自己補繳的社保金。和她同時提起訴訟的,還有另外3名已經領取退休金幾年,后被停止發放退休金的群眾和一名尚未退休的群眾。
2021年8月,績溪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決定,以被告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劉女士的起訴。但由于其他3人勝訴,2021年9月,劉女士也拿到自己的退休金。
近期,劉女士又接到績溪縣社保中心工作人員的通知,稱她2009年交納的社保金金額不足,還需補交差額部分和這些年的利息,總計數千元。如果不及時補繳,她之前未收到的數個月退休金發放和以后的退休金發放可能受到影響。讓劉女士困惑的是,社保中心一直未告訴她該如何繳納這筆款。
10多名投保人也有類似經歷
績溪縣群眾李女士(化姓)介紹,2009年時,她丈夫幫她找曹某交納一筆養老保險款。2020年11月,她到了退休年齡,卻無法辦理退休手續。她從社保中心得知自己的社保金被曹某貪污后,她只好按照對方的要求通過法院代曹某補繳了近2萬余元的養老保險款。
因交款后還是無法辦理退休手續,舒女士和其他投保人一起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社保中心支付退休金。2021年6月,法院判決舒女士等人勝訴。當年9月,舒女士終于拿到退休金。
舒女士近期向社保中心咨詢如何拿到之前未發的部分退休金時被告知,她還需要補繳一筆2萬余元的社?????兿h群眾吳女士(化姓)表示,2010年,她向曹某交納了2.7萬余元,辦理一次性養老保險補繳。交費后不久,她就開始領取退休金。2020年5月,她接到社保中心的通知,稱曹某因貪污被判刑,社保中心沒有收到她的社保金,將停發其退休金。社保中心要求她補繳這筆社保金,她通過法院補繳了這筆款項后,但社保中心仍未恢復發放退休金。
吳女士和其他幾名群眾向當地信訪部門反映情況未果,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社保中心發放自己的退休金。2021年6月,法院判決吳女士勝訴,要求社保中心恢復發放退休金。2021年9月,吳女士收到當月的退休金。
幾位受訪群眾告訴極目新聞記者,曹某貪污他們的社保金是職務行為,理該由社保中心承擔全部責任,他們這些投保人是無辜的,社保中心不該讓他們一而再,再而三地補繳社保金。而且社保中心還推遲或暫停發放了他們這些人的退休金,逼得他們只能通過法律途徑才討回了部分公道,給他們的退休造成極大的困擾。他們希望社保部門能退還他們補繳的社保金,并立即發放此前未發的退休金。
社保中心主任貪污40萬無力退贓
3月2日,極目新聞記者查詢發現,2019年12月30日,裁判文書網發布了關于此案的《曹某犯貪污罪二審裁定書》。
裁定書顯示,1973年出生的曹某曾任績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保中心主任,曾因犯貪污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績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裁定書還顯示,2009年至2012年,曹某在績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城鄉居民養老基金管理中心工作期間,在接受他人委托辦理一次性養老保險補繳業務并收到他人的應繳納保險款后,未將款項按照正常流程繳入地稅部門,而是利用系統操作員登記上賬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假入賬和套取就業補助資金入賬等方式,私自將葛某、舒某共12人本應繳納的養老保險款項截留用于個人開支,非法占有社會保險基金402638.86元。初審的績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9年6月6日判決:曹某犯貪污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402638.86元,上繳國庫。
2019年9月19日,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劉女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判決結果出來后,曹某被要求“追繳違法所得402638.86元,上繳國庫”,其中這40萬正是她和其他11名投保群眾繳納的社保金。但因曹某無力退贓,所以她和其他投保人在社保中心的要求下,無奈之下只好通過法院代曹某補繳了這部分資金。
律師認為社保中心要求補繳于法無據
2月28日,極目新聞記者致電績溪縣人力資源和社保保障局了解相關情況,一名工作人員稱此事正在推進中,相關領導不在。極目新聞記者多次致電績溪縣人力資源和社保保障局一位程姓負責人,電話均無人接聽,發送短信也未獲回復。
績溪縣社保中心李主任告訴極目新聞記者,這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正在處理中,相關人員的退休金都在發放中。相關人員代曹某交款是法院調解的結果,他們可以等以后曹某出獄后向其索賠,或者督促法院執行曹某的財產。
3月2日,劉女士接到績溪縣社保中心工作人員通知,必須在當日下午將差額和利息交上去。對方還告訴她,如果他們通過媒體把事情搞大了,社保中心可以退還他們補繳的社保金,但他們以后將無法再領退休金。
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吳正平律師認為,根據合同法及民法典相關規則,如果社保中心已經出具了正式的收據或參保單,就應當視為雙方已經形成了參保關系,在參保者符合領取養老金年齡后,就有權要求社保中心支付養老金。曹某系職務犯罪,應由社保中心代繳后追償,社保中心要求參保者再次交納社保金,于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