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評論員 程曼詩
3月1日,《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首次設立的歇業制度備受關注,北京、上海、湖北、重慶等多地已陸續進行首家歇業登記。
歇業制度,指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登記備案后,歇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簡單地說,就是讓商事主體主動暫時“休眠”,保住企業自身品牌的同時,給有經營意愿的困難企業提供“緩沖地帶”,保護企業誠信經營信用記錄。對于市場主體來說,相比于注銷或者變為“僵尸企業”,歇業制度給予了更充分的生存發展空間,既降低運營成本,又保障合法權益;對于地方經濟而言,歇業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市場主體活躍度和市場發展質量。
打破“一刀切”的注銷退市,是全周期服務市場主體的生動體現。我國公司法律制度大多強調營業的持續性特征,長期未營業的公司會面臨社會及法律規范的負面評價,甚至被動退出市場。如果說致力于高效辦成一件事、“一業一證”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前端發力,那么歇業制度就是優化營商環境向后端延伸。不僅關注企業開張,更是為企業在遇到突發情況下提供制度保障讓其能夠活下去。歇一歇,合適的時候再重振旗鼓,重新出發。
歇業制度是與國際接軌的企業管理慣例。當下,在健全歇業機制、保護勞動者權益、促進糾紛解決、休眠公司的權利義務等方面,我們還有很多領域有待探索。“空白”代表更多的可能性,優化營商環境無止境,只有將企業注冊、變更、歇業、注銷的全鏈條場景不斷細化優化,讓營商生態更“宜居”,市場主體才會進退裕如,哪怕遇到一時困難,也不必在“放棄還是茍活”上反復糾結,能夠更加從容地輕裝上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