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縣城市管理局獲悉,《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今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在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可以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廢舊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地點或預約回收。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焚燒生活垃圾。禁止將生活垃圾投入市政雨(污)水管道。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多次違反投放規定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多次違反投放規定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