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記者劉暢、通訊員范義偉)駕駛卡丁車是時下很多年輕人喜歡的運動項目。看似專業的場地設施,防護似乎很嚴密,殊不知該項運動其實也隱藏著較大的安全風險。
2020年8月,武漢人小張購買某卡丁車公司經營的卡丁車俱樂部的單人票,小張在安全駕駛協議上簽字,該協議中包含“本人同意自愿承擔所有風險”的條款。小張按照工作人員的操作要求,穿戴安全護具并系好安全帶,遵守操作規范駕駛卡丁車。在行駛過程中,卡丁車撞到賽道旁邊的防護輪胎上,致小張多處受傷。后經鑒定,小張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評定為九級。那么,經營者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小張未能舉證證明其受傷系某卡丁車公司未注意安全義務所致,該公司向小張提供安全護具,雙方簽訂安全駕駛協議,告知了小張應注意的事項及應負的責任,該公司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遂判決駁回小張的全部訴訟請求。小張不服,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武漢中院認為,某卡丁車公司雖已向小張提供安全護具,并與小張簽訂安全駕駛協議,但該公司作為經營者,對駕駛現場仍然有監督管理職責,對消費者亦有安全保障義務。事故發生時因為高速碰撞造成沖擊,致使小張的安全頭盔發生脫落,頭盔是保護消費者的重要護具,發生脫落的情況能夠說明某卡丁車公司并未完全履行現場監管和安全保障的義務,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中院認為,小張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駕駛卡丁車的風險應當是知曉的,對安全駕駛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其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法院參考鑒定意見,酌定某卡丁車公司對小張的損失承擔4萬元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小張自行承擔。因某卡丁車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該4萬元賠償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2021年11月,武漢中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向小張支付4萬元賠償款。
法官說法:
因卡丁車在行駛過程中車速較快、賽道彎道多,消費者在高速駕駛卡丁車的過程中撞到輪胎墻等障礙的情況較為普遍。站在消費者的角度,認為經營者應當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即使車輛撞上輪胎墻也能充分保障其人身安全。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某卡丁車公司作為經營者述稱,目前卡丁車運動項目在場地設施、車輛管理等方面,均沒有相應規范,既沒有國家標準,也沒有行業標準,實際上是無標準。但作為該運動項目的經營者,即使沒有相關行業標準,保障消費者的基本人身安全仍然是其法定義務,沒有行業安全標準不是事故免責的擋箭牌。
本案案例并非孤例,目前,關于駕駛卡丁車受傷的類似案件也有不少訴至法院。像本案中的消費者小張,因為一次尋常的運動體驗,給身體造成難以彌補的傷痛。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謹慎選擇該類運動項目,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必須做好防護措施,車速不宜過高,注意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