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記者隨段女士一行到工商銀行南寧分行
銀保監部門對工行南寧分行處罰信息
銀行對段女士出具的假存單沒收憑證
□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記者 李楊 趙德龍
近日,“工行2.5億存款不翼而飛”的話題上了熱搜,引發廣泛關注。據極目新聞此前報道,廣西南寧多位儲戶曾在工商銀行南寧支行職員梁建紅的高息誘騙下存入大筆資金,后該職員事發被查,儲戶們才得知此前存款賬單為假賬單,而存款也不翼而飛。
3月18日凌晨,廣西工行宣傳微博回應,目前司法認定梁建紅屬個人犯罪行為,不屬于職務侵占行為;同時,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誘,通過非正規程序操作,導致資金損失。
雖然相關涉案人員被查,但儲戶們的錢卻一直沒有著落,“2.5億究竟流向何處”是他們心中最大的疑問。儲戶們覺得縱然梁建紅存在犯罪行為,但銀行也難逃干系,為此,南寧儲戶段女士先后十多次前往工行南寧分行,就心中多個疑問提出質詢。3月18日下午,工行南寧分行工作人員告訴段女士,他們將于4月2日之前以書面材料正式回應。
銀行內辦的百萬存單竟是假的
段女士曾向極目新聞記者介紹案發相關情況。早在2019年初,鄰居莫時興(化名)稱南寧工商銀行有大額定期存款業務,利息高。在高利息吸引下,段女士等人于當年1月9日來到位于泰安大廈工行廣西分行的辦公地點,在大廈2樓見到工行南寧分行個人金融部業務經理梁建紅。
梁以貸款為企業做存款貢獻為由,提出定期存款3個月內該筆資金不得取出,且存款密碼需由“企業方”提供,存款賬單用信封封存,三個月就有3%的利息。
段女士認為既然存款賬單在本人這里,且要將存單上存款取出,需從該存單定期賬戶直接轉至其本人的工行借記卡,就消除戒心存了款。3個月后,她將該筆存款取出并得到相應的高息,隨后她以相同模式再次存款100萬元。2019年5月23日,此前向她介紹存款業務的中間人莫時興突然告訴她,梁建紅被抓了。她心急如焚來到工商銀行民族支行,卻被告知信封里的存單是假的。
柜員報警后,銀行對段女士開具了“假存單收繳告知書”,隨即將存單沒收。段女士說,損失的這100萬元中,有50萬元是她的,還有40萬元是莫時興的,還有10萬元是另一名鄰居的。
儲戶2.5億存款被銀行高管偷走
3月18日下午,極目新聞記者來到位于南寧市民族大道泰安大廈的工商銀行南寧分行,看到銀行正常運營,不時有客戶出入,大廈門口有工作人員值守。若要進入該銀行所在大廈的大門,需出示行程碼、健康碼并測溫后才會放行。
在大廈門口,極目新聞記者碰到了之前儲戶段女士和另一名女性儲戶。段女士告訴記者,她和其他受害人在當天上午看到了廣西工行宣傳發布的回應,但他們并不認同“梁建紅系個人犯罪行為、受害人通過非正規程序操作”等說法,希望就一些問題與銀行進行交涉。
段女士稱,她在得知銀行存款不翼而飛后,已不下十次前來銀行交涉,“這里的人,差不多都認熟悉了”。
段女士介紹,事發后雖然梁建紅被抓,但他們之前存的錢卻一直沒有著落。“這么多錢到底去了哪里,我們明明是在銀行內辦的存款手續,為何卻說我們通過非正規程序操作?”段女士說。帶著諸多疑問,段女士一行于3月18日下午,再次來到工行南寧分行,在分行所在的泰安大廈5樓,工行南寧分行安全保衛、個人金融、信訪、運營管理及反洗錢部門的工作人員接待了他們。
“我們登記了身份證和個人信息。”段女士說,銀行工作人員針對他們提出的疑問,當面回應說交由各個部門核實之后,將于4月2日之前給予書面回復。
據極目新聞此前報道,該案中有28人大額存款涉及款項達2.53億元。2021年11月,梁建紅及其同伙因盜竊罪、詐騙罪等罪名,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等,并處罰金320萬元。
該案一度引起的最大爭議在于:儲戶2.53億元的大額存單被轉移,究竟是職務侵占還是盜竊?銀行方是否應該擔責?而多位被害人告訴極目新聞記者,現在一審已經判了梁建紅盜竊罪,而他們的錢是在銀行被盜的,他們認為銀行難脫干系。
律師:銀行出具存單應承擔責任
3月18日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翟振軼律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依據此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該案中既涉及銀行職員的盜竊等刑事犯罪,也涉及有受害者和梁建紅及銀行間的儲蓄民事糾紛。這里存在一個常見的法律情況:刑民交叉法律問題該如何處理?
一個違法行為可能同時違反了民法、刑法,這就叫刑民交叉。民法是最基礎的,行為不違反民法,就不會承擔民事責任,更不會承擔刑事責任。反之卻不一樣,即使不承擔刑事責任,卻不一定不會承擔民事責任。這起案件表面來看,是銀行職員個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將被害人的錢轉走了,當然由梁某賠錢。但這里存在著一個關鍵的情節,被害人的錢存進了銀行,銀行出具過存單,這時雙方的合同就成立了,那么銀行就應該承擔責任。
翟振軼律師稱,依據受害者和銀行的儲蓄合同糾紛角度來看,這里涉及一個民法概念:表見代理。銀行職員在銀行里實施的工作行為,會被當然視為代表銀行實施的行為。即使銀行職員主觀上是想騙,但被害人是基于對銀行的信任,才將錢存入銀行,銀行職員的身份和在銀行內實施行為,會讓被害人產生內心確信這錢就是存入銀行的,銀行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不從受害者和銀行的合同糾紛來看,他們可以起訴銀行侵權。”翟振軼律師說,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督局曾就此事對工商銀行南寧分行作出過處罰,那么可以斷定,工商銀行南寧分行存在過錯,且該過錯和受害者財產損失存在因果關系,從這個角度而言,銀行應該承擔儲戶一定損失;當然另一方面,受害者明知銀行工作人員承諾的利息高于國家相關規定,依舊做出了存款行為,受害者也存在一定過錯,最終雙方各自承擔多少責任,由法院依據雙方證據作出判斷。
該案代理律師周兆成此前接受極目新聞記者采訪時曾表示,梁建紅等人犯罪應構成職務侵占罪而不是盜竊罪,因為梁建紅系銀行工作人員,受害人將手中現金、身份證件等提交給她,就是提交給了銀行,這屬于客戶與銀行辦理業務的行為。梁建紅將客戶存款轉走,侵害的應該是銀行的利益。
針對銀行方與段女士等人18日的交涉情況,極目新聞記者19日晚多次聯系工行南寧分行一位行長和一位副行長,但對方均掛斷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