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本案于開庭前,與被告進行了電話聯系,了解到被告的實際困難情況后,最終在法官的悉心調解下,原、被告達成一致調解協議,得以調解結案。
濤某與財某早年間常有生意往來,2019年雙方經過了結算,由財某就剩余所欠款向濤某出具了一張借條,并約定了借款利息及借款還款期限。后因財某未如期歸還,濤某向本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財某償還借款本息。本案依法向財某送達了副本材料,但被告財某并未如期到庭參加訴訟。承辦法官于庭前當即與財某取得聯系,財某電話表示欠款屬實,但由于近年來生意虧損,妻女又突遭不幸,現孤苦一人工作,家中又有老人需要照顧,一時間確無法立即償還,希望法庭能多做調解工作。承辦法官在了解情況后,對財某的遭遇表示十分同情,并與濤某進行了溝通。據濤某陳述,原告的遭遇應是屬實,但所欠借款也應當償還,可以考慮調解約期償還,并自愿放棄利息的訴請。
據此,承辦法官當即就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擬定了約期償還協議,雙方均表示同意,濤某也當即簽訂了調解協議,后又通過郵寄的方式由財某簽訂了調解協議,最終本案達成一致調解意見。本院在送達調解書時,濤某表示對財某的遭遇情況十分同情,但也希望財某能依約定償還借款。財某表示將盡快還款,一定依約履行,并對該院的調解工作表示感謝。
承辦法官認為,法律之內,也應有天理人情,本案得以調解結案,應當是最好的處理結果。(劉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