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6月5日22時許,王某某飲酒后駕駛小型越野客車,在倒車過程中碰擦到后方林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造成雙方車輛輕微損傷的交通事故。經鑒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0.6mg/100ml。
本案所涉小區雖設有門禁道閘系統,但社會車輛登記換證即可進入,出小區時交納相關停車費用即可離開,屬于半開放半封閉式管理的情形,故應認定為危險駕駛罪中的“道路”。被告人王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律師點評]
本案涉及的問題即小區道路是否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范疇?由于相關司法解釋并沒有具體明確“道路”范圍,在危險駕駛案件審理過程中往往容易引起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按照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案發地屬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應視為道路,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案發地屬于小區封閉道路,不屬于相關法律規定的道路的范疇,不能以危險駕駛罪對被告人王某某定罪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頒布的《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溫馨提示]
實踐中,小區的管理模式分為三種:一是封閉式管理,即嚴禁非本小區業主車輛出入;二是開放式管理,即無條件允許社會車輛通行;三是半開放半封閉管理,即附條件允許非本小區業主車輛出入,比如登記換證、交納相關停車費、小區業主同意等。從前述三種管理模式看,嚴格實行封閉式管理的小區,小區道路一般不應視為危險駕駛罪中的“道路”,因為其不具有公共屬性。實行開放式管理的小區,無差別允許社會車輛通行,其小區道路具備公共交通道路的屬性,可以認定為《道路交通法》中的“道路”。而實行半開放半封閉管理的小區則需要區別對待,此類小區既允許業主車輛出入,也一定條件下允許其他社會車輛出入,如果社會車輛必須經過小區業主同意,才可以進入,由于其進出小區的條件是建立在來訪者和受訪者的特定關系下,對象相對固定,范圍相對較小,則小區道路不具有公共屬性;如果社會車輛交納一定費用、或者換證即可進入小區,則車輛通行條件并無特定人身依附關系,對象也不特定,屬于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故而也應屬于危險駕駛罪中“道路”的范疇。
本欄目由司法局普法辦和汨羅融媒體中心聯合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