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徐夢)明知道是他人盜竊所得的電動車電池,卻還是多次予以收購。3月28日,筆者從蘄春縣檢察院了解到,近日,由該院提起公訴的張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宣判,法院判處涉事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張某在蘄春縣劉河鎮經營一家電池超市,從事廢舊蓄電池修復、回收等。2020年8月的一個凌晨,王某在盜竊多輛電瓶車電池后,駕車將電池運送至張某處。
張某見電池數量太多,心生懷疑,但為了從中賺取差價,還是收購了王某的電池。在這之后的一個月,王某又多次將盜竊來的電瓶送至張某處,嘗到甜頭的張某還是一一收下,對外出售獲利。后因為收購的一個電池上裝有定位裝置,在被盜電池的車主報案后,這才將張某抓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檢察官介紹,因盜竊蓄電池作案手法簡單,目標小,一天內可多次作案,一些不法分子不再將電動車作為作案目標,轉而將手伸向了電動車電池。而為盜竊人員提供銷贓渠道的收贓者,充當了贓物的“中轉站”,讓贓物極快轉手,這也是為何雖然盜竊電動車電瓶案件頻發,但破案率卻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這起案件中,張某多次從王某處收購盜竊來的電動車電池,后又對外轉賣,導致被盜電池難以追回,亦妨害了司法機關對王某盜竊犯罪的追究,故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其主動退贓,自愿認罪認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