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記者張揚)良好的營商環境是一個地區發展的金字招牌,是企業生存發展的肥沃土壤,是加速要素集聚的強大磁場。而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湖北省公安機關不斷強化執法監督,全力糾治人民群眾和各類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突出執法問題,保障執法權力在法治軌道上規范運行。2021年,湖北省公安廳建立“紅黑榜”案例通報制度,主動向全社會公布公安執法正反典型案例,充分發揮正面典型引領和反面典型警示作用,積極推動執法規范化建設,努力讓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辦理、每一件事情處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去年以來,省公安廳先后發布六期“紅黑榜”案例,省公安廳法制總隊相關負責人表示,如此“自曝家丑”,只為擦亮法治化營商環境這塊“金字招牌”。
4月14日,湖北省公安廳公布2022年第一期“紅黑榜”典型案例——
正面典型案例:宜昌市秭歸縣公安局辦理的張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1日,石家莊某肥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委托高某在秭歸縣以開種植技術會、送貨上門等方式宣傳并銷售其公司生產的某種肥料。10月15日,高某等人因未辦理肥料登記證和未能提供檢測報告,被秭歸縣農業農村局責令停止銷售,但高某等人仍然繼續銷售直至10月18日被再次查獲。12月9日,秭歸縣農業農村局調查確定兩批送檢肥料均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后,將張某等人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案移交公安機關。同日,秭歸縣公安局對該案刑事立案。后經偵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至案發期間,張某、高某生產、銷售偽劣肥料305.52噸,銷售金額86.3萬余元。
2020年9月17日,秭歸縣公安局將犯罪嫌疑人張某、高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1年8月,經秭歸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張某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高某因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公安機關克服了跨區域、犯罪嫌疑人經營銷售方式不固定、被害人分布廣泛等困難,打擊了制假售假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反面典型案例: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辦理的徐某職務侵占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8日,咸寧某建材公司銷售經理謝某到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橫溝橋派出所報案,稱其公司業務員徐某在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貨款12萬元后不知所蹤。經受案初步調查后,3月29日,咸安分局以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立案。6月6日,決定對徐某刑事拘留并上網追逃。10月16日,徐某被江西南昌鐵路警方抓獲移交咸安分局。10月21日,咸安分局提請檢察機關對徐某審查批準逮捕,10月28日,咸安區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并出具不批捕理由說明書,提出需要補充完善證據要求。10月29日,咸安分局將徐某釋放并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3000元后將案件擱置。
2021年全省公安機關開展掛案清理專項行動,咸安分局重新開展案件偵辦工作。10月26日,對徐某辦理解除取保候審手續,退還保證金3000元。目前,該案已經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存在的問題】
本案暴露出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存在以下執法問題:一是立案后沒有全面收集證據,在檢察機關要求補充證據材料的情況下,沒有及時開展補證工作。二是該案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直至2021年才重新開展案件偵辦工作,案件被長期擱置。三是辦案中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不規范,未依法及時處理保證金。
【問責情況】
2021年10月,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已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追責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