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記者趙秀琳 通訊員曾瑋)為深入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及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大會精神,加強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宣傳和警示力度,4月19日,湖北省知識產權局對外公布了2021年度全省知識產權(商標)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據介紹,十大典型案例是從全省征集推薦的45件商標行政保護案例中評選產生,綜合考量涉案金額、案件領域、社會效應、普法意義、執法示范等方面的典型性,強化以案釋法、以案普法,集中展示了湖北商標行政保護工作成效,推動提升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助力營造一流營商環境。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主要反映了制假窩點侵權、網絡銷售侵權、馳名商標違法宣傳、超許可使用商標、重復侵權等違法行為,被處罰款金額5萬元至277萬元不等,涉及“美孚Mobil”“SIEMENS”“LAND ROVER”等國外商標及“牛欄山”“白云邊”“洪湖蓮藕”等省內外知名品牌,涵蓋衛生健康、食品安全、工程承攬、汽車消費等領域,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同時,多起案件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依法移交公安機關,體現了行刑無縫銜接的高效。
近年來,湖北省知識產權牢固樹立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理念,全面深化品牌強省建設,深入開展品牌提升專項行動,大力實施荊楚品牌培育工程,持續完善優勢商標名錄工作制度,強化馳名商標保護,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嚴厲打擊商標惡意申請注冊和商標侵權違法行為,商標行政保護工作取得新成效,構建一流營商環境取得新進展,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取得新突破。
2021年,湖北省新申請商標21.93萬件,有效注冊商標總量達84.66萬件,同比增長26.02%,平均每7.69個市場主體擁有1件注冊商標。累計認定馳名商標391件,納入優勢商標名錄商標625件,認定地理標志543件,穩居中部前列。查辦商標侵權案件946件,涉案金額614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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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21年度知識產權(商標)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一、洪湖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洪湖蓮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20年7月,洪湖市局接“洪湖蓮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舉報,反映武漢某蔬菜合作社出廠的“洪湖蓮藕”通過上海某物聯網公司在武漢、上海等多地銷售,侵犯了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辦案機關經報請省知識產權局、省市場監管局同意對案件指定管轄。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3月份開始加工銷售“洪湖蓮藕”,2020年6月后,兩次通過武漢一包裝公司印制帶有“洪湖蓮藕”專屬名稱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標簽共計362100份,并已使用356200份。另查明,當事人主要從仙桃市蓮藕散戶采購原料,加工后通過冷鏈物流發送至全國分銷。根據業已使用的“洪湖蓮藕”標簽數量計算,銷售總金額為277.24946萬元。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2021年1月,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執法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277.24946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全國大型商超及新零售業態線上線下銷售侵權商品案,銷售范圍廣、渠道多,辦案機關調查取證、證據收集難。辦案期間,多省市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協作配合,為跨區域高效執法協作提供可借鑒經驗。
二、武漢市黃陂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某百貨商行侵犯“飄柔”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黃陂區局根據投訴,對黃陂區某百貨商行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大量標注“飄柔”、“舒膚佳”等注冊商標的日化用品,涉嫌侵犯廣州寶潔公司、聯合利華(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涉案商品當場被依法扣押。
經查,當事人通過微信聯系并購入瓶體及包裝盒上標注上述注冊商標的洗發露等商品2657箱用于銷售,至案發,已售出6箱。經鑒定,以上商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鑒于當事人未能提供涉案商品真實銷售價格證據材料,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經委托發展和改革部門認定,涉案商品違法經營額共計671639元。
當事人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執法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并處罰款134.3278萬元。根據侵權事實及違法銷售額認定情況,在作出處罰決定后,執法部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典型意義】涉案商品為洗發露等日常使用頻繁的民生日化用品,涉及多個知名品牌,易在消費者中產生品牌認知偏差,嚴重侵害企業合法利益,損害消費者生命健康權益。本案的查處有效控制了涉案商品流通,充分體現了打假保民生的執法理念,市場監管和公安部門的協同配合堪稱行刑無縫銜接的樣板。
三、隨州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美孚Mobil”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隨州市局根據投訴舉報,對某生產車間進行檢查,發現貼有“美孚Mobil”注冊商標的成品液壓油,經商標權利人埃克森美孚(中國)有限公司鑒定,上述商品屬未經許可使用“美孚Mobil”注冊商標商品。執法人員當場對涉案物品實施查封扣押強制措施。
經查,河南某潤滑油公司于2020年11月從山東某公司購進非成品油石油制品白油32.06噸,并擅自灌裝入貼有“美孚Mobil”注冊商標的油桶,分七次銷售給湖北某公司(另案處理),銷售數量為42桶,銷售價格為2370元/桶,當事人實際開票金額為95500元,違法經營額為95500元。
當事人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鑒于當事人在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整改,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執法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30萬元。在作出處罰決定后,執法部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典型意義】近年來,我國汽車消費市場熱度居高不下,汽車零配件、車用油商品侵權現象多發,當事人利用消費者辨識能力的不足,假冒國際知名品牌,賺取暴利,既非法侵占知名品牌市場份額、有損其品牌聲譽,也嚴重侵害消費者利益,一旦被曝光、查處,又必然損害其自身市場形象,最終害人害己。本案的查處有利于規范汽車領域消費市場,充分彰顯執法機關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堅定決心。
四、十堰市張灣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銷售侵犯“TVT”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張灣區局接天津塘閥閥門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舉報,反映武漢某電子公司在承包的招商蘭溪谷消防系統項目中使用的消防閥門侵犯其“TVT”注冊商標專用權。執法人員立即依法對當事人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項目現場有150個消防閥門的銘牌上均印有“TVT”標志。商標注冊人出具鑒定報告,認定上述商品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
經查,當事人擅自采購假冒“TVT”商標商品用于包工包料工程,未驗明供貨方身份,無法說明進貨渠道并提供進貨票據。根據該項目計價表計算,當事人違法經營額69903元。
當事人在包工包料的建筑施工項目中使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屬于《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執法部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25萬元。
【典型意義】在包工包料承攬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承包人購買、使用侵權商品用于施工建設的情形時有發生,此類行為隱蔽性較強、法律關系復雜、侵權認定難度較大,本案依據新的《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定性、處罰,彰顯出我國商標保護法律體系的不斷細化和完善。
五、天門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柘江”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天門市局根據投訴線索,依法對伊春某礦業公司進行調查取證,發現11臺標注有“柘江”標識的渣漿泵,經“柘江”注冊商標權利人湖北省天門泵業有限公司現場鑒定,其中9臺由湖北某泵業公司生產銷售的渣漿泵涉嫌侵犯“柘江”注冊商標專用權。
經查,2018年,當事人業務員李某(時任湖北省天門泵業有限公司業務員)與黑龍江某機械公司簽訂合同約定銷售9臺渣漿泵泵頭,再由該機械公司轉售給伊春公司。當事人自行購買9臺渣漿泵泵頭,并將印有“柘江”商標標識等信息的銘牌固定其上,再行銷售。經核實,“柘江”商標權利人與當事人曾簽訂《商標使用授權書》,按照當事人簽訂涉案購銷合同時間計算,上述9臺渣漿泵中有1臺約定銷售時間已超出商標使用授權期限,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11230.00元。
當事人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執法部門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1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超許可期限違法使用注冊商標案,當事人明知商標授權使用超期,仍然抱著僥幸心理,超許可使用注冊商標,企圖蒙混過關。辦案機關通力協作,跨區域調查取證、一查到底,充分彰顯加強商標保護、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的信念和決心。
六、孝感市孝南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牛欄山”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孝南區局根據公安機關通報線索,聯合對劉某制售假冒白酒窩點進行檢查,發現大量標注為“牛欄山”陳釀白酒成品及制作白酒工具,經“牛欄山”注冊商標權利人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鑒定為侵權商品,相關機構檢測后,確定為不合格產品。
經查,2021年3月,當事人租賃祝某廠房作為白酒制售生產場所,并安裝白酒灌裝生產線1條。之后,當事人以7000元價格購入白酒空瓶16000個、商標標識23000個及其他成品白酒制作工具,以2.8元/斤購入散裝白酒13000斤,利用上述生產線制作“牛欄山”牌成品白酒5980瓶,價值49978元,偽造生產廠家、廠址,至案發,該批次白酒還未銷售,16978個商標標識及3噸散裝白酒未使用。
當事人行為違反《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且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依據《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八條規定,處罰適用吸收原則。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及制假工具,并處罰款10萬元。
【典型意義】當事人同時違反多部法律法規,最終按《商標法》進行處理,有效貫徹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原則。同時,本案的查處體現了行刑銜接的高效性,對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強化部門協作執法具有借鑒意義。
七、十堰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十堰市局根據杭州市江干區局協查線索,對湖北某汽車尾氣系統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車間內存放標有奔馳、寶馬、路虎品牌圖形商標的防凍液、玻璃水、尿素溶液及未使用的包裝物、標簽等,共計13618件。
經查,當事人通過張某購進上述大部分商品,購進價格明顯低于市場正常價。另有部分商品是當事人自行購買原材料及帶有上述注冊商標標識的包裝物灌裝封裝后用于銷售,其包裝物、產品標簽等是當事人委托某公司印制或通過電商平臺購進。根據當事人開設的“湖北某汽車養護用品”店鋪展示商品標價計算,上述涉案商品貨值金額為52350元。
當事人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執法部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及包裝物、標簽,罰款10萬元,同時將不屬于該局管轄的違法線索移送相關執法機關。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傍名牌”商標侵權網絡銷售案,當事人擅自制造、網絡銷售知名品牌侵權產品,欺騙消費者,牟取不正當利益。近年來,網絡成為重要的商品集散地,其銷售行為受眾廣、取證難、維權難,本案的查處對執法機關在維護良好電子商務環境中如何更加積極有力的發揮作用具有借鑒意義。
八、蘄春縣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白云邊”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蘄春縣局依法對張某經營的食品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待售的128瓶42°“白云邊”陳釀白酒,經商標權利人湖北白云邊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為侵犯“白云邊”注冊商標專用權假冒商品。
經查,2020年8月,當事人以現金支付方式從陌生渠道購進一批“白云邊”陳釀白酒進行銷售,其中,十二年“白云邊”購進價格480元/件(6瓶/件);十五年“白云邊”購進價格780元/件(6瓶/件),購進時當事人未查驗索取相關身份及資質文件,不能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前述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2020年9月,當事人分別以510元/件、820元/件的價格向蘄春縣某食品經營店(另案處理)銷售十二年“白云邊”6件、十五年“白云邊”3件。根據購入及銷售價格計算,涉案白酒違法經營額為18110元。
當事人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且無法證明涉案白酒合法來源,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執法部門作出沒收扣押商品,并處罰款7.6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白云邊”系湖北省高知名度白酒品牌,消費市場供應量較大,一旦侵權假冒商品流入市場,將嚴重侵害消費者身心健康,損害企業聲譽和品牌形象,不利于“湖北產品”向“湖北品牌”轉變。本案的查處,體現了執法部門高度關注民生問題、切實維護放心消費市場環境的執法理念。
九、黃岡市黃州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SIEMENS”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2月,黃州區局接“SIEMENS”商標權利人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投訴,對平某經營場所及倉庫進行檢查,發現276份西門子說明書,14份西門子條碼標簽,11個不同型號的西門子接觸器等物品,經商標權利人鑒定,上述物品及包裝均侵犯了“SIEMENS”注冊商標專用權,執法部門當場對涉案物品進行了扣押。
經查,現場查獲物品中,僅1個西門子塑料外殼式斷路器、9個不同型號的西門子接觸器是正品。根據商標權利人提供的價格證明,確定涉案商品總價為2460.92元。另查明,當事人任法定代表人的湖北某公司于2019年6月因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銷售侵犯“SIEMENS”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受到行政處罰。
當事人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侵權行為,鑒于當事人屬五年內重復侵權行為,應當從重處罰,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執法部門作出沒收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處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法律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防線,當事人因相似行為曾被行政處罰后,公然藐視法律,五年內對相同商標再次實施侵權行為,辦案機關從重處罰,既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又破除了“侵權成本低”的固有思維,對弘揚誠信經營理念,共同凈化市場環境具有良好的教育引導意義。
十、崇陽縣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利用馳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崇陽縣局依法對崇陽某裝飾公司經營的門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130份標注有“東方雨虹 家裝必備 中國馳名商標”等內容雨虹防水宣傳單,涉嫌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利用馳名商標字樣進行廣告宣傳等商業活動。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2月以0.3元/份的價格在某廣告店印制了500份廣告宣傳單。當事人為宣傳其門店,促進產品銷售,擅自在上述宣傳單上標注含“中國馳名商標”等內容的廣告宣傳語。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構成利用馳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是初次違法,且積極配合調查取證,符合《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執法部門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萬元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馳名商標保護是對易遭侵權且高知名度商標進行保護的一種獨特方式,其遵從“個案認定、按需認定、被動保護”一般原則,《商標法》明確規定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業經營活動中。部分市場主體錯將“馳名商標”當作榮譽稱號大力宣傳,甚至作為打壓競爭對手的手段,違背了馳名商標制度初衷。本案的查處為各地規范“馳名商標”使用,提升馳名商標保護意識,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有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