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黃忠
通訊員 張偉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成生活常識,但鮮為人知的是,不開車也有可能涉嫌醉駕。4月22日,湖北宜昌市三峽壩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以案說法,提醒切勿以身試法,否則身陷牢獄,悔不當初。
承辦檢察官介紹,黃某與曹某某本是同學好友,去年7月21日,二人在宜昌高新區某餐館相聚。酒足飯飽后,黃某想到自己還需到親戚那里拿東西,但路途較遠,便提出讓曹某某開車送自己過去。
車主曹某某也飲了酒,不愿自己開車,便說:“我喝酒了,不能開車,要開你開,你認識路。”隨后黃某駕車,曹某某坐上副駕駛,兩人一同前往,行駛至某卡口時被交警當場查獲。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黃某駕駛機動車時血液中乙醇含量高達兩百多毫克每一百毫升,系醉酒駕駛。曹某某也因明知黃某飲酒,仍將自己的機動車借與他人,成為了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今年1月21日,三峽壩區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對黃某、曹某某提起訴訟。在法庭上,曹某某提出疑問:“我喝了酒,但沒開車,怎么也算酒駕?”對此,承辦檢察官釋法說理,根據《刑法》規定,黃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曹某某明知黃某飲酒,仍將自己的汽車借給其駕駛,其認識到將車借給黃某必然導致黃某酒后駕車,又將車借給黃某配合黃某完成了酒后駕車的行為,其和黃某構成共同犯罪,也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兩人犯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承辦檢察官建議法院對兩人判處拘役刑。4月14日,當地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依法判決黃某、曹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刑。
承辦檢察官介紹,兩人本是好友久別相聚,適量飲酒也情有可原。但黃某酒后駕車不僅影響安全還有可能傷及無辜,曹某某借車看似哥們義氣,實則害人害己,“面對兩人身陷牢獄的教訓,一定要警鐘長鳴,杜絕酒駕,安全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