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趙貝
4月25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五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谷城縣一家超市冒用“大潤發”商標且屢教不改,最終因“故意+情節嚴重”被依法判處懲罰性賠償原告30萬元。該案也入選湖北法院2021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大潤發有限公司注冊了“大潤發”商標,康成公司經核準受讓了該商標。2020年12月3日,康成公司(原告)委托代理人魏某來到被告所經營的位于湖北省谷城縣谷豐路旺恒國際五金建材城招牌顯示為“大潤發”字樣的超市,使用聯合信任移動客戶端“權利衛士”,對該超市外觀和超市內狀況進行了拍照取證,并實時進行可信時間戳電子證據固化保全。
原告取證照片顯示,在谷城旺恒商貿有限公司(被告)所經營超市的店面招牌、停車區指示牌、超市內裝潢、商品標簽、購物車、購物籃、購物袋、微信支付憑證等多處突出使用了“大潤發”文字。經比對,上述門店招牌、裝潢、物品上的“大潤發”文字與原告注冊商標“大潤發”的字形、讀音相同。
谷城旺恒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成立,原企業名稱為谷城大潤發商貿有限公司,2018年6月27日企業名稱變更為現名稱。2017年11月14日,康成公司曾因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向襄陽中院起訴原谷城大潤發商貿有限公司,原告勝訴。
相關判決生效后,谷城旺恒公司于2018年6月自動變更了企業名稱,同年8月谷城旺恒公司銀行賬戶被法院強制執行扣劃157225元賠償款及訴訟費用。但谷城旺恒公司在此后的經營活動中繼續使用“大潤發”文字標識,直至本案再次被起訴方才停止使用,對門店招牌、店內裝潢、服務用品、微信賬號等處的“大潤發”標識進行了拆除、更換。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前一判決生效時間距原告再次發現侵權行為之日長達兩年半,在經營活動中繼續使用“大潤發”文字標識,該行為屬于重復侵權行為,被告再次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具有明顯的繼續侵權的故意。
本案中,被訴的兩次侵權行為時間跨度長達三年半,被告重復侵權且經營規模大、侵權時間長,屬于侵權情節嚴重的情形,經審查認為被告的侵權行為符合“故意+情節嚴重”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
法院判決:谷城旺恒商貿有限公司賠償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包含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駁回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谷城旺恒商貿有限公司上訴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