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第二屆環丹江口庫區三省六縣市區法院司法協作會在丹江口市召開,會議召開新聞發布會,丹江口法院、鄖陽區法院、鄖西縣法院,陜西省商洛市商州區法院、洛南縣法院,河南省淅川縣法院聯合發布6起環境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李某某等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在2020年禁漁期內,被告人李某某等7人多次駕船非法捕撈野生魚類,并將非法捕撈的野生魚類出售給魚販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禁漁期內非法捕撈野生魚是犯罪,仍予以收購、販賣,共計獲利72260元。案發后,被告人饒某某、嚴某某、劉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資料圖片)
【裁判結果】丹江口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等7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王某某的收購行為與李某某等人的捕撈行為已形成完整利益鏈條,與丹江口庫區生態環境損害結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二者共同損害了生態環境,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丹江口法院對李某某等七名被告人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適用緩刑;對王某某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同時判令李某某等八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共同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典型意義】丹江口庫區是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核心水源地。加強庫區司法保護、確保“一庫碧水永續北送”,是人民法院的光榮使命。保護生物多樣性,是恢復水生態、改善水環境的重要措施。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破壞生物多樣性行為屢禁不止,問題在水里,根源在岸上。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要注重發揮司法審判懲治和預防犯罪、修復生態環境等多重功能。本案審理貫徹最嚴密法治觀,既懲治捕撈者,也懲治收購者,既追究刑事責任,也追究民事責任。斬斷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利益鏈條,樹立鮮明導向,對推進“長江十年禁漁”、保護長江流域生物多樣性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二: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檢察院訴鄖陽區某局不全面履行監督和管理的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十堰鄖陽區中石化第一加油站距離漢江干流不足100米。該加油站的4個儲油罐防滲漏設施不完備。因周圍施工致使儲油罐受損及油品泄漏風險劇增,存在重大生態環境污染隱患。十堰市鄖陽區檢察院向該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后,該局僅履行了部分職責,未依法全面運用或者窮盡行政監管手段處理該環境違法行為,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侵害狀態沒有得到有效糾正,其存在未依法充分有效履職的違法行為,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長期處于受侵害狀態。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檢察院遂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法院認為,該局作為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具有采取相關措施防范和治理這一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法定職責,但其僅履行了部分職責,未能實質性消除中環境污染隱患,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判決責令該局對加油站環境污染隱患繼續積極、主動、全面履行監督和管理的法定職責。
【典型意義】十堰市漢江流域是長江最大的支流,是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的核心水源區,肩負著確?!耙唤逅览m北送的歷史使命”。本案中加油站距離漢江干流不足100米,該加油站的防滲漏設施不完備,存在重大生態環境污染隱患。判決后,該加油站已經完成了搬遷,徹底消除了污染隱患,保證了漢江流域水源安全。本案以判決方式有力督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全面、依法履責,充分發揮了法院在長江生態環境資源保護中的審判職能,為長江大保護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案例三:鄖西縣人民檢察院訴鄖西縣某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4年,恒廣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租用鄖西縣澗池鄉泥河口村8組村民承包的集體土地6634平方米用于堆放砂石料。該局巡查發現后,責令恒廣公司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將土地恢復原貌,并處罰款32000元。恒廣公司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僅繳納了罰款。該局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恒廣公司恢復土地原貌。鄖西檢察院向該局發出檢察建議后,該局書面回復稱非法占用的土地正在恢復中。2021年7月,經現場勘察,恒廣公司堆放的砂石料仍占地4284.23平方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
【裁判結果】鄖西縣法院認為,該局客觀上未能全面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致國家和社會土地公共利益處于受侵害狀態。遂判決責令該局繼續履行對恒廣公司違法占地行為予以監管的法定職責,并限期于判決生效后60日內履行完畢。
【參考意義】鄖西縣法院通過判決的方式責令行政機關限期履職,是落實人民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具體體現,是人民法院捍衛耕地紅線,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非糧化”具體實踐;是人民法院積極參與土地資源保護、支持土地主管部門排除不當干擾的有效途徑;通過庭審過程公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人民陪審員的參與,體現了人民法院保護土地資源的積極態度。
案例四: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狩獵罪案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28日,淅川縣公安局民警在淅川縣金河鎮后營村被告人徐某某家門口發現大量野豬毛發,在其家中查獲野豬肚子,及架設電網的逆變器、鐵絲等相關設備。并查明2021年11月份,徐某某在金河鎮后營村其房后山上使用“捕兔器”連接鐵絲電打野豬,共捕獲野豬兩只。
【裁判結果】淅川縣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鑒于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以非法狩獵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野生動物是地球大家庭的一員,任何一種野生動物都是生態平衡鏈條上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部分群眾對法律的意識淡薄,非法捕殺野兔、野雞、野豬等野生動物的事情時有發生,本案的處理對廣大群眾有一定的警示意義,對于教育群眾共同保護野生動物良好的繁衍生息環境、促進生態環境永續、和諧發展具有積極的作用。我們每個人都應當自覺抵制非法狩獵等破壞環境的行為。
案例五: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5日15時許,被告人侯某某未持有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采集證,在山陽縣板巖鎮香溝村小香溝組非法采挖國家一級保護植物紅豆杉4株。案件審理過程中,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侯某某賠償因非法采伐野生紅豆杉恢復生態造林費用15200元,并賠禮道歉。被告人侯某某開庭前繳納了生態造林費用15200元。
【裁判結果】商洛市商州區法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非法采伐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紅豆杉4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侯某某的犯罪行為對國家野生植物資源造成破壞,除應負刑事責任外,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國家野生植物資源損害,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遂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決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三千元。并賠償生態造林費用15200元,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是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國家重點保護的珍稀植物由于種群稀少,生存環境獨特,一旦受到破壞將對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環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尤其需要重點保護。紅豆杉屬于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根據法律規定,非法采伐紅豆杉或者非法移栽紅豆杉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人在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且已繳納生態造林費用,對生態環境具有一定補償作用。人民法院為懲罰犯罪,保護生態環境,挽救和教育本人,對被告人侯某某適用緩刑,充分體現恢復性司法理念。
案例六: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采礦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在租賃的商州區夜村鎮唐塬村二組16戶村民耕地9.56畝以及6戶村民河道荒地上非法采砂。經鑒定,袁某某總共非法采砂119710立方米,價值人民幣299.545萬元,造成該處耕地、河堤嚴重受損,礦產資源嚴重損失。洛南縣人民檢察院以非法采礦罪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洛南縣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為屬情節特別嚴重,遂以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萬元;并將被毀的商州區夜村鎮唐塬村河堤、耕地恢復生態原狀,如袁某某在限定期限內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恢復責任,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履行,所產生的費用由袁某某負擔;還需賠償國家礦產資源損失299.125萬元,且在市級官方媒體上,就本案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向社會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
【典型意義】商洛因地處山區,砂石資源豐富,廣大農村地區,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隨意采挖河道、耕地內砂石。加之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礦產資源的管控、保護力度,砂石價格一度上漲,因經濟利益的驅動,河道非法采砂現象屢禁不止,造成國家礦產資源損失,生態環境破壞。本案在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法院同時判處被告人承擔環境修復的義務,改變了過去“重打擊懲罰,輕修復治理”的辦案理念,體現了環資審判兩者并重的司法理念。環境資源審判對于生態修復的重視,彰顯了新時期法院自覺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的司法擔當。
(湖北日報記者袁超一 通訊員肖冰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