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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周某某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長陽法院依法判處緩刑,然而在緩刑考驗期內,周某某仍不思悔改,在禁漁期頂風作案,多次非法捕撈水產品進行販賣,最終將自己送進了高墻之內。12月18日,極目新聞記者從湖北長陽法院獲悉,該案近日已執行。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上旬,被告人周某某明知退捕禁漁政策,在清江白甲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資丘鎮鎖鳳灣渡口碼頭水域,多次使用地籠網非法捕撈青蝦等水產品進行販賣。經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長陽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22年3月至5月,明知自己在緩刑考驗期內,周某某抱著僥幸心理,繼續在清江隔河巖庫區多次使用地籠網等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犯罪,應被重罰,依法被收監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官提醒,法律無兒戲,緩刑不等于無限自由。若無視法律的威嚴,在緩刑考驗期內繼續“任性”,就會再次觸犯法律而被撤銷緩刑,最終只能在高墻內追悔莫及。同時,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會造成漁業資源嚴重損失,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巨大,這是每個公民都應堅決杜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