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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鑫江歌案”的當事人之一劉鑫,在法院終審判決之后,通過社交平臺發布文章,希望得到網民的捐款來支付法院判決的近70萬元賠款。有細心的網友發現,劉鑫的文章發布后,一天多時間就獲得了700多人次打賞,雖然該行為被平臺及時中止,但最后的捐款數額也達到了2.56萬元。
劉鑫的行為還真是令人匪夷所思,在法院判決其需支付近70萬元賠償款后,居然在微博上發帖開打賞,向網友公開“募捐”賠償款。此舉再次引發輿論風波,很多人批評劉鑫,認為其有違社會良知,突破了法律和社會道德底線。隨后,平臺關閉了打賞功能,并將該貼刪除,劉鑫賬號亦“因違反社區公約,該用戶處于永久禁言狀態。”
顯然,“劉鑫募捐賠償款”的行為超出了常理,打著“悲情牌”向網友索取“善款”,乃是故意顛倒黑白,在受害者江歌母親江秋蓮的身上撒鹽,給其造成了心理傷害。此舉不僅違反了《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一般性規定,也不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觀,遭到社會大眾和輿論的集體批責,引發不良社會影響,最終賬號被封禁并不冤。
江秋蓮與劉暖曦(曾用名:劉鑫)生命糾紛案歷時數年之久,期間雙方多次在社交媒體上公開爭論,吸引了無數網友圍觀和熱議,也因此成為社會熱點事件,引起各方對該案所涉及到各種法律問題,進行了持續討論。該案讓公眾看到了一位母親對正義和善良的堅持,也看到了一位忘恩負義者的丑惡嘴臉,而該案的最終判決書,也給社會大眾上了一堂有關生命權的法律課。
恰如法院所言,“生命權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與道德共同維護的核心價值。任何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權,都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盡管江歌的生命已無法挽回,但是劉鑫需要為自己的過錯,付出相應的法律代價,巨額賠償就是給她的一個警示,通過賠償來不斷提醒,讓她的良心因此遭到譴責,在余生里不得安寧,督促她反省自己的過錯,真正去懺悔,改過自新。
可見,近70萬元的法律賠償,既是劉鑫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是對她的一次道德懲罰,這筆債務理應通過正規渠道,一筆筆賠付。可如今,劉鑫卻以娛樂的方式,呼吁網友“打賞”代為償還,此種輕佻的行為,分明對判決不以為意,乃是對嚴肅法律的挑戰,甚至有借機炒作噱頭,把判決結果當做吸粉機會的嫌疑。因此,對于這個有悖社會良知的行為,應及時叫停,平臺也要保持警惕,不再給劉鑫賬號“重生”的機會。
稿源:荊楚網
作者:江德斌
責編:丁楚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