繪圖/劉陽
熱點熱議
家住山西省運城市萬榮縣的一男子,凌晨酒后在小區地下車庫挪車,被交警查酒駕,這讓他感到有些“冤”。律師稱,酒后地下車庫挪車也屬酒駕,交警是否涉嫌“釣魚執法”要視具體情況。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據2月9日華商報大風新聞)
當事人介紹,今年1月30日晚,他和朋友在離家不遠的飯館吃飯,期間喝了些酒。次日凌晨2時左右,飯局結束后,他便步行回家叫父親陪他去取車。進入小區地下車庫后,他怕老人停車技術不佳,便讓老人下車,自己駕駛車輛停車。此時,地庫內開過來一輛警車,然后兩名交警下車走向他,讓吹酒精檢測儀。儀器顯示的數值是53,他因涉嫌酒駕,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交警凌晨兩點多到地庫查酒駕,此事引起網友熱議。據交警說,在市政道路上招手時,當事人的父親沒有停車,所以一路跟到小區地下停車庫。
此事議論的焦點有兩處,一是交警執法是否妥當,二是地庫酒后挪車是否可算酒駕。交警執法是否合規,有律師認為,如果交警在市政道路上要求停車接受例行檢查,駕駛員未停車,交警追到地下停車庫,則是正常執法。
此外,當事人可以要求警方出具相應的證據,或調取飯店附近的監控,查看是否存在交警蹲守“釣魚執法”行為。在事實需要厘清之前,對此姑且不論,只說說地庫酒后挪車之事。
酒后于停車場挪車,算不算酒后駕駛,這是經常引起討論的問題。山西萬榮縣的這名男子就認為,小區地下車庫內屬于封閉的內部道路,他倒車時被交警逮了個正著,因此感覺很冤枉。萬榮縣交警大隊工作人員表示,如果當事人確實開車了,涉嫌酒駕沒有問題。律師也認為,交警有權利在小區地下車庫執法。還有網友就說,如果地下車庫發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該不該來?
《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指出,“道路”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根據上海辟謠平臺2018年6月15日的消息,如果酒后躺在車上休息是不算酒駕的,如果酒后挪車則算酒駕!對于“駕駛”的行為,主要是指車輛啟動之后發生了物理位移。所以,地庫挪車被交警查酒駕,雖說令人意外,冤不冤倒不一定。
當然,也有的在醉駕認定上有酌情調整,浙江省的一份《關于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的通知指出,對于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后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后即交由他人駕駛的,不屬于“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這只是對“道路醉駕”的認定上有情操作,并沒有改變對“道路酒駕”的認定,對此不能曲解。
駕駛員不能對停車場這類的地方心存僥幸。地庫挪車被交警突然出現查酒駕,在感到冤之后不如當作一次教訓:在酒駕規定面前,寧可從嚴自我要求,以免授人以柄。堅持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不給交警查酒駕的機會,自己合規就不怕突擊檢查。
聲音
文匯報:如果你喝酒了,只要將車駛離原位,就可以認定有了駕駛行為。而只要駕駛人飲酒后在道路上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即構成酒駕。畢竟,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行車不規范,親人兩行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