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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報訊(記者劉暢、通訊員王田甜、劉言)近日,武漢中院二審維持武昌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葉某、林某等15人犯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罪一案中,葉某、林某等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及其他骨干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至十八年不等刑罰。
法院經審查查明,2020年,在葉某、林某、賀某的組織下,該案被告人偷渡至境外,組建80余人相對固定的犯罪集團,利用虛假的賭博平臺,采取國內引流、導師帶操作等方式、以小額盈利誘惑他人充值、投注,進而通過后臺操縱輸贏,向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涉案金額達2300余萬元。同時,該犯罪集團還多次在國內招募成員,聯系中緬邊境的“蛇頭”,采取通過隱蔽路線,逃避邊防人員檢查的方式,組織60余名人員非法出境至緬甸參與犯罪活動。
法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林某、賀某已構成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罪,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別構成詐騙罪和(或)偷越國境罪。因其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屬于犯罪集團,且在境外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酌情從嚴、從重懲處。
據了解,武昌區法院在一審審理期間,高度重視追贓挽損工作,聯合公安、檢察,查封、凍結、扣押涉案銀行賬戶、證券資金賬戶以及被告人房產、車輛若干,盡最大努力保障被害人的財產權益;同時“以案說法”開展反電信網絡普法宣傳,邀請武昌區14個街道、社區的法律工作者代表現場旁聽庭審,增進群眾對《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認知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