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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為貫徹落實全省優化營商環境大會精神,以控制成本為核心優化營商環境,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出臺《對執行工作質效落后法院實行重點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指導督促執行工作及質效落后的基層人民法院迅速改進工作,切實推進解決“執行難”。
執行工作是勝訴當事人及時兌現合法權益的根本保障,是將公平正義送到群眾和經營主體手上的重要一環。《辦法》規定,出現執行質效綜合指標特別是執結率、執行完畢率、實際執行到位率等關鍵指標在全省排名靠后,隊伍管理不嚴、違規違紀問題頻發,執行案款發放不及時問題頻發等9種情形的基層人民法院,將被納入重點管理。省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將幫助重點管理法院找準問題、解決問題,全力進行整改,迅速改變落后狀態,提高執行質效。
被納入重點管理的基層法院所屬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是重點管理基層法院整改驗收合格的第一責任人。中院黨組要組織專班管理,每月赴重點管理法院實地調研督導,做好月度檢查、小結、研究;每季度聽取重點管理法院匯報,研究督促整改,做好初步驗收。省法院執行局將組建專班做好重點管理工作,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見建議,根據整改情況隨時開展督導檢查,原則上每3個月進行一次階段性評估,期末進行全面檢查驗收。
對于評估不合格的重點管理法院,延長重點管理期限,并向其所屬中院黨組及相關部門通報,督促進一步加強整改。再次整改檢查驗收仍不合格的,建議按程序免去其執行局長、分管院長、院長職務,并對所屬中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局長、分管院長、院長進行約談批評。
在重點管理過程中,重點管理法院發現、解決新問題,整改成效特別突出,為全省執行工作提供經驗的,給予表揚。
為打造執行“鐵軍”,省法院同步出臺《進一步加強全省法院執行隊伍建設切實推動解決執行難的若干意見》。該《意見》提出,將配齊配強執行隊伍力量放到首要位置,切實保障執行人員力量配備,以適應解決“執行難”的工作需要;堅持對執行權的制約監督,強化執行工作內部管理監督和外部監管,開展執行監督和“一案雙查”,將執行權關進制度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