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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全省法院優化營商環境會議,印發《關于在全省法院開展“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降本增效突破年”活動實施方案》,24條“硬”措施強化“人人都是營商環境建設者、案案都是營商環境試金石”理念。
方案從7個方面共24條,明確了“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降本增效突破年”活動的重點工作任務和舉措,包括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壓縮辦案時長、實際執行到位率等。其中,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方面,方案強調,要將司法辦案對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將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節點剛性嵌入審判管理流程,確保涉企案件在線評估率不低于90%,實現制度運用的可標注、可倒查、可統計。力戒程序操弄,將司法活動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準確區分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參與兼并重組與惡意侵占國有資產等的界限,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把民事責任認定為刑事責任。依法保護企業產權和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落實對涉企人員審前羈押強制措施的必要性審查,在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嚴格區分合法財產與違法所得、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對經甄別后認定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加強保全措施的必要性與適當性審查。準確估算和確定被保全財產的價值,保全財產的范圍原則上以其價值滿足保全標的額為限。保全階段不考慮執行中的財產變價折扣、實現債權費用等因素,財產價值受市場因素影響變化較大或整體不可分的,保全財產范圍不得超過保全標的額的20%。合理確定被保全財產的種類、數量、期限及保全方式,盡量采取能夠繼續發揮被保全財產價值的措施,在充分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兼顧雙方利益。
執行案件辦理方面,鼓勵被執行企業自動履行;對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案件,在依法保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盡量優先采取對企業生產經營影響較小的執行措施;對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存在資金困難的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或者依法采取債轉股、分期執行、執行和解等方式方法,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執行行為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健全失信被執行人預警和信用修復機制,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管理規定,對已經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在3個工作日內主動屏蔽失信信息并向征信部門推送,或向被執行人出具書面信用修復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