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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租賃車輛,上午開車跑業務,下午開車購買毒品,并邀請朋友車內吸毒……近日,由湖北省孝感市云夢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彭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在當地法院開庭審理。
3月27日,云夢縣檢察院承辦檢察官介紹,2022年8月15日,彭某為方便跑業務,與張某等人一起到某租車公司租用了一輛轎車,因彭某無駕照,便由張某提供駕照,彭某支付租車費。自租車次日至同年8月19日,彭某帶領趙某某(另案處理)等人一起跑業務,期間彭某出資購買毒品麻果,多次邀請趙某某等4人在其租賃的轎車上吸食。2022年9月26日,公安機關在對張某等人吸毒案的調查中,發現彭某有容留他人吸毒情節,遂于次日立案偵查。
“我只是請他們在我租的車上吸毒,這也算容留他人吸毒嗎?”審查起訴階段,面對檢察官的訊問,彭某承認自己與趙某某等人在車內吸食毒品,但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
經審查,彭某因租賃行為而對汽車內的物理空間具有管理、控制和使用權,其容留多人在車內吸食毒品的行為,完全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為貫徹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承辦檢察官全面梳理分析在案證據,耐心細致地向彭某釋法說理。最終,在確鑿的事實和扎實的證據面前,彭某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自愿認罪認罰。
3月23日,云夢縣檢察院對彭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依法出庭支持公訴,40余名中學師生應邀到庭旁聽庭審。庭審中,公訴人圍繞容留他人吸毒罪構成要件和具體案情展開舉證質證,并從犯罪事實、性質認定、量刑建議、法庭教育等方面發表了公訴意見,同時告誡旁聽學生要認清毒品危害、自覺遠離毒品。
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或主動前來時的被動提供。”承辦檢察官提醒,對于容留場所的界定,不僅包括長期固定的住房或其他場所,也包括行為人臨時租住的可控制、支配的酒店、KTV、飯店包廂等,甚至是車、船等交通工具。“如果有癮君子想要在你負有管理義務的場所內吸食、注射毒品,一定要勇于制止并及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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