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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快速瘦身,卻買到“三無”減肥藥,不僅沒達到減肥效果,還出現心慌氣短、頭痛失眠癥狀,消費者遂將賣家訴至法院。近日,湖北省南漳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賣家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
法條鏈接
2022年,想要減肥瘦身的王某看到范某售賣一款名為“韓處加強版”的減肥藥,號稱這款減肥藥可以一個月瘦5斤至20斤。同年2月至3月,王某先后兩次在范某處網購減肥藥,合計花費5400元,范某通過快遞向王某郵寄該產品。
王某在服用一段時間后出現心慌氣短、頭痛失眠的癥狀,查看減肥藥外包裝上無生產廠家、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等標簽,懷疑該產品存在問題,后將產品送去檢測,發現范某提供的減肥藥中含有非法添加的藥品“麻黃堿”。王某遂訴至法院,請求范某退還貨款并給予十倍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通過網絡方式從范某處購買案涉產品,雙方之間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成立。該案涉及的商品沒有注明“國藥準字”字樣,依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保健食品的監管相關文件,“減肥功能”系保健食品的功能范圍,故案涉產品應屬于食品。
范某作為經營者,在法律對食品標簽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仍銷售,并且根據檢測報告案涉產品含有“麻黃堿”,系不合格產品。聊天記錄中范某也自稱“減肥藥在國內本來就不合法”。故可認定范某存在“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
范某雖抗辯稱王某是“職業打假人”,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同時,根據相關規定,“職業打假人”的身份不影響懲罰性賠償條款的適用。法院判決范某在限定期限內退還王某貨款5400元及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54000元。范某在收到法院判決后,主動履行了判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