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員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公司以已簽訂賠償協議為由拒付。勞動者該如何維權?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撤銷不公平的賠償協議,判決公司支付員工工傷保險待遇9萬元。
案情顯示,某公司未與小甲簽訂勞動合同,亦未繳納社會保險。入職第10天早上,小甲在上班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入院第一天,該公司派人帶來一份工傷賠償協議,出于家庭經濟壓力,小甲簽了協議。《協議書》約定:公司一次性賠付小甲2萬元,此后小甲不得再以任何事由向公司主張權利。此時小甲尚未出院,亦未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此后發現,小甲傷情遠比想象中嚴重,2萬元連支付醫療費都不夠。小甲再次索賠,公司拒絕。
隨后,小甲按照法定程序主張自身合法權益。小甲受到的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十級傷殘。
十堰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該公司未為小甲繳納社會保險,故應由公司向小甲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經計算,小甲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1萬元(包括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該仲裁委員會裁決:撤銷《協議書》,公司向小甲支付工傷保險待遇9萬元(法定的11萬元—已付的協議賠償款2萬元)。
該公司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且已實際履行,故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不履行仲裁裁決內容,即公司不再支付小甲任何款項。
經一審、二審判決,法院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及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認定有效,但如果協議存在顯失公平情形的,當事人請求撤銷,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公司與小甲簽訂的《協議書》,是在小甲尚未被認定為工傷及尚未評定傷殘等級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約定的2萬元賠償額,與小甲應獲得的11萬元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數額,相差較大,顯失公平,依照規定,小甲有權行使撤銷權。該公司應當按照法定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賠償,而非依據協議賠償。
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協議書》,公司向小甲支付工傷保險待遇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