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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李琦雯)5月15日下午4時,襄州區交警大隊在朱集鎮排查校車安全隱患。
下午4時50分,一輛校車從朱集鎮中心幼兒園駛來,執勤民警準備對該車例行檢查,查看該校車是否超員、車輛安全設施是否齊全等。
就在民警指揮該校車靠邊停車時,校車駕駛員棄車逃跑。駕駛員這一反常舉動,引起了民警的懷疑,遂立即追隨查看情況,最終在路邊一民房后院將其查獲。
駕駛員劉某身上散發出一股濃烈的酒味,民警立即對其進行酒精檢測,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測試,劉某呼氣值中酒精含量為50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隨后,民警聯系學校將車上的學生安全轉運。
由于劉某駕駛的校車屬于營運車輛,劉某已構成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將被處于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5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162號令之規定,凡校車駕駛員必須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且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和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因此,劉某今后將不能再取得校車駕駛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