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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報訊(記者劉暢、通訊員姜泰陽)商業秘密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一旦泄露,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近日,武漢市江岸區法院審結了一起離職員工利用在原公司接觸到的商業秘密生產銷售產品,獲取巨額利益的刑事案件。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萬元
武漢市A技術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繼電保護測試儀是其主要產品之一。2021年,A公司發現B公司竟然生產了與該產品高度類似的繼電保護測試儀,市場銷量相當可觀,對A公司的產品銷售產生了較大的沖擊。
經了解,B公司的技術負責人李某曾擔任A公司的技術部門負責人,從事過繼電保護測試儀的裝配、設備調試等工作,2012年從A公司離職。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也曾是A公司銷售部的員工,從事產品銷售及售后服務工作,2009年從A公司離職。
雖然A公司制定了《員工手冊》要求員工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也和李某、張某等人簽訂了《勞動合同》《保密協議》要求他們承擔保密義務,但李某在工作中可以接觸到繼電保護測試儀的目標代碼,如果李某違反了保密義務,又和張某合謀進行生產、銷售,那就侵犯了公司的商業秘密,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能構成犯罪。
A公司在搜集初步證據后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偵查及技術鑒定發現,B公司電腦中存有與A公司繼電保護測試儀產品生產用軟件目標代碼相同的文件,B公司的繼電保護測試儀與A公司產品的相關技術信息實質相同。經會計鑒定,自2012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間,B公司制造并銷售涉案產品的毛利潤高達人民幣2500余萬元。
為查明技術事實,江岸區法院受理該案后,邀請有計算機專業背景的人民陪審員作為合議庭成員,準許國家知識產權局技術調查官、有鑒定人資質的專家作為專家輔助人,此外還有被害單位技術研發人員、司法鑒定人共四方五類技術專家到庭,圍繞涉案技術問題展開辯論,整個庭審歷時9小時,庭審筆錄達5萬余字。經過充分審查,法院對兩被告人的侵權事實予以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保密義務,使用其掌握的A公司商業秘密,被告人張某明知李某的行為而與李某共同使用A公司的商業秘密,生產同類型產品,銷售毛利潤達2500余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兩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根據兩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性質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萬元。兩被告人不服上訴,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當前我國正不斷提高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重視程度和打擊力度,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江岸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實踐中,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犯罪人往往是受害企業的前高管人員或科研技術人員,依靠在職期間擔任關鍵崗位時接觸到信息,違反保密義務實施犯罪行為。因此,企業在日常經營中,要提高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完善商業秘密管理制度,明確員工的保密義務,避免泄密事件給企業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