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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報訊(通訊員張世君)請客送禮、托人“辦事”這種不良社會現象在我們身邊時有發生,但若所托之事未能如愿,這“打點費”能不能要回來呢?近期,沙市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兩起類似案件,均以原告敗訴告終。
原告劉某稱,其女兒高考成績不理想,無法就讀心儀的高校。多方打聽,得知張某能耐大,可以通過關系讓其女兒就讀心儀高校,劉某遂即與張某達成口頭協議,請托張某辦理女兒上學事宜,并先后向張某的朋友胡某轉款13萬元。雖然張某有托人“找關系”,想促成此事,但最終并未辦妥就讀事宜,劉某遂將張某、胡某訴至法院,要求退還13萬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曾某稱,他想在社保部門為自己辦理“特殊行業退休”,好讓自己享受提前退休政策,但因條件不夠未能辦成,于是找到趙某幫忙。
趙某聲稱自己“認識人”,要曾某“存20000元到他銀行卡上,人家能幫忙的話,就用這錢適當感謝下人家?!焙髞?,曾某先后向趙某轉款20000元,但后來事情并未辦成。趙某退還了曾某1700元,曾某要求趙某退還另外18300元無果,故訴至法院。
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薄懊袷轮黧w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沙市法院承辦法官指出,上述案例中,原告輕信他人具有“走后門”“潛規則”的能力,以獲取相應的目的而進行的請托等行為具有不合法性。這種試圖繞過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來獲取其本不應享受的權利的行為,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雙方基于此形成的債務均不受法律保護。故法院對兩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同時,法院判決駁回請托人的訴訟請求,并不意味著支持受托人的不法行為,請托人可以通過向紀檢部門舉報或向公安部門報案等形式,查實其中是否存在受賄行為或構成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