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實習生 汪旸
7月30日,極目新聞記者從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咸寧市通山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放流20萬尾魚苗。
巡回審判(法院供圖)
案情顯示,3月1日至4月25日晚,通山縣石航村村民郭某欽,在明知富水湖水域正處于禁漁期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制的電捕魚器等工具,在通山縣通羊鎮石航村富水湖丁家畈至朱家壩河段電魚。經審訊,郭某欽對自己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放流魚苗(法院供圖)
通山縣人民法院采取巡回審判的方式,在大畈鎮界首文化廣場公開審理了被告人郭某欽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案。當庭宣判被告人郭某欽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悔恨不已,當場認罪悔罪。
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欽家屬在現場工作人員及當地群眾的見證下,向富水湖投放魚苗20萬尾,履行生態修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