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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酒壯人膽”,午夜時分,男子醉酒后為發泄心中怨氣,竟縱火燒屋!一把火后,自己也“涼涼”了……
近日,湖北當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某某放火罪、危險駕駛罪一案,當地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8月21日,當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向極目新聞記者介紹了案件始末。
原來,今年4月,張某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撞上路邊路牌,致駕駛的車輛和路牌受損。經鑒定,張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344.29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張某某2019年與妻子離婚,但雙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張某某長期不工作且嗜酒成癮,多次酒后在家中吵架鬧事。其間,相關部門曾多次調解。
今年6月的一天晚上,張某某酒后又在家中鬧事,阻撓前妻上班,并對前妻大聲辱罵,雙方發生爭吵。張某某為發泄怨氣,不顧周邊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將屋內存放的散裝汽油淋在沙發上,用打火機點燃,火勢造成屋內沙發、被褥等物品被焚毀,后經樓內住戶與民警一起將火撲滅。據查,該住所為老舊四層住宅樓,事發時有42人居住,消防設施和天然氣都未配備,居民家中都放有液化氣罐,若火勢未得到及時有效控制,將嚴重威脅樓內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我平時被很多人看不起,都覺得我靠女人養活,連家人也嫌棄我,我心里積攢了很大的怨氣。當時我喝了酒,又被人說我沒用,我氣不過,就想放火讓那些看不起我的人都見識一下我的膽量。”張某某事后說道。
7月,該案移送至當陽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該院認為張某某為了發泄心中的怨氣,故意放火燒壞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放火罪提起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張某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根據該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當地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火焰無情,火勢難控。放火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縱火行為非常危險,容易造成人員傷亡和公私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承辦檢察官提醒,生活中,遇到問題要理智處理,控制情緒,無論如何,都要用合法的方式解決,若因一時沖動、不計后果觸犯了法律,最終只能身陷囹圄,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