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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單身,去世后留有18000元存款,姐姐拿著遺物——銀行卡取錢,卻遭銀行拒絕,七旬老太無奈訴至法院。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金牛法庭審理該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判決某銀行支行返還去世的鄧某弟弟銀聯卡內存款。
案情顯示,2021年10月,鄧某弟弟因突發的病情變化死亡,鄧某為其辦理喪葬事宜,并為此花費數萬元。事后,在整理遺物時發現死者鄧某弟弟有一張某銀行的銀聯卡。鄧某前往某銀行支行查詢,銀聯卡內余額為18000余元,得知結果的鄧某試圖取款,不料遭某銀行支行拒絕。鄧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遂將某銀行支行訴至法院。
某銀行支行辯稱,按銀行規定,儲戶的錢歸儲戶所有,儲戶去世后,5萬以下的存款可以直接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但鄧某并非法律上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院審理認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原告鄧某胞弟死亡時遺留銀行存款18000余元,應認定為鄧某胞弟的遺產。根據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辦理,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鄧某弟弟生前單身,父母已去世,無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告鄧某與其胞弟系同胞姐弟關系,屬第二繼承順序,對其胞弟的遺產具有法定繼承權。被告某銀行支行辯稱原告鄧某并非死者生前第一順序繼承人而拒絕支付,理由不成立。
原告鄧某要求被告某銀行支行返還其胞弟生前在該行遺留的銀行存款18000余元,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大冶市人民法院遂依法判決:某銀行支行返還去世的鄧某弟弟銀聯卡內18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