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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 楊林娜
因瑣事致人輕傷,事后想賠償,卻因被害人一方索要賠償金額較高,未能達成諒解協議,這該如何處理?日前,湖北孝感市孝昌縣檢察院首次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辦理了一起尋釁滋事案。
8月25日,承辦檢察官介紹,2023年1月,孝昌縣的周某邀約魏某等人在當地某酒店內與董某某、曹某某發生沖突,在拉扯過程中魏某用刀將曹某某刺傷,致曹某某輕傷二級。案發后周某主動表示愿意賠償,但由于雙方當事人在賠償金額上存在較大分歧,致使和解協議無法達成。
今年5月,該案移送孝昌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本案符合該院與孝昌縣司法局聯合印發的《孝昌縣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適用條件。經檢察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意適用。接到檢察院通知后,犯罪嫌疑人家屬依法向孝昌縣司法局公證處提存4萬元賠償保證金。
考慮到案件實際,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該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周某作出不批捕決定。目前,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和解,賠償保證金劃轉至被害人名下。
此案中所適用的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是指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賠償意愿且有賠償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訴求沒有得到滿足,或因雙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表明賠償意愿并向檢察機關、公證機構繳存一定數額的賠償保證金后,由檢察機關綜合考慮社會危險性及其他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對其在不同訴訟階段采取相應措施的辦案制度。
“有了賠償保證金,一方面有利于推進刑事和解,保障犯罪嫌疑人獲得非羈押訴訟的權利,另一方面,讓犯罪嫌疑人積極履行賠償責任,并提前繳存數額適當的賠償保證金,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承辦檢察官表示,今年以來,孝昌縣檢察院已成功運用保證金“提存”制度辦理兩起案件,取得良好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