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時代如何 維護“被遺忘權”
張田勘
在南京大學社會學院網站上,一位青年長江學者、社會學教授的個人成果頁面目前只張貼著英文論著目錄,沒有任何中文論文。而且,在過去幾年里,這位教授的100多篇論文都陸續在包括中國知網、萬方、維普在內的主要學術期刊數據庫中被刪除,包括其碩士、博士學位論文都被刪除了。
這在中國是一個前所未有的現象,在歐美國家人們有被遺忘權,而在中國,好像開啟了一個文章,包括論文和作者都有被遺忘權的新時代。
撤掉論文是這位教授自己向發表文章的期刊提出的,理由是,以前“發表論文時研究水平很低,文章很粗淺,現在自己只發英文論文了”。但是,按照撤稿流程,需要期刊社出具撤稿函,數據庫是與期刊社合作,論文作者個人沒有資格撤稿。最終,不知什么原因和如何操作的,這位教授的100多篇文章還是從知網等學術網站的數據庫消失了。
無論國內還是國外,文章的被遺忘權的實現通常是,由于文章所描述的內容存在不實,不可重復,或者有種種學術不端,如抄襲等,才會被相關期刊和網站撤銷,而且國際上也有專門的網站報道被撤銷的文章,如撤稿觀察網(Retraction Watch)。一旦文章被期刊編輯部撤稿,意味著學術不端,或至少是研究結果或文章內容存在嚴重不實。
對于這位教授的文章,也有分析表明,至少有15篇存在抄襲或一稿多投等學術不端問題。這也意味著,自己要求撤銷文章,是因為擔心調查暴露真相。當然,是否為學術不端,需要相關調查才能認定,目前尚無正式調查,無法定論。
需要探討的是,一個人發表文章后是否有主動要求撤稿并實現的可能,這個權利當然屬于被遺忘權的一部分。但是,中國國內并沒有這樣的法律,甚至行政規定,因此無法可依。
2014年5月,歐盟28個國家已實施了被遺忘權。一位西班牙男子起訴谷歌稱,在該公司的搜索引擎中搜索自己的名字時,有一個鏈接指向了1998年刊登于西班牙《先鋒報》上的一篇文章,文章報道了他的住房被收回的情況。但是,他的債務問題早已解決,與他現在的生活無關,而在搜索結果中仍然出現了這一信息,對自己的名譽造成了損害。該男子不希望人們知道自己過去的情況,歐洲法院也支持該男子的主張,要求谷歌刪除相關搜索結果。理由是,人的隱私權大于公眾的興趣,網站應刪除“不適當、不相關或不再相關或超出其處理目的,以及已經過時的”數據。
同樣,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也通過了“橡皮擦”法律,已于2015年生效,要求科技公司應用戶要求刪除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這項法律當然主要是保護未成年人,避免未成年人因年少無知的種種行為被記錄在網上,從而在未來給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帶來困擾和麻煩。
對于歐美的被遺忘權,國內一些法律人士認為,在中國無法可依,而且沒有事實依據來支撐立法。但是,即便不考慮歐盟和美國的立法依據和做法,上述教授在相關網站成功地讓自己的文章包括本人被遺忘已經說明,沒有法律依據并不意味著做不成事,這似乎屬于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的范疇。
不過,擁有被遺忘權可能容易,但是要想真的被遺忘則很困難,尤其是想要讓人遺忘那種不便言說的尷尬和可能涉嫌的學術和行為不端。因為,信息時代更容易體現和證明“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即便網站刪除了文章,還可以通過種種途徑被人們看到和搜索到。一是網頁的緩存版本依然還有該文章,還會存活在搜索引擎中,直到引擎的網絡爬蟲再度訪問那個頁面,更新緩存內容。
此外,除了刪除文章的網站,還有大量的各類網站和各類搜索引擎在不斷獲取各個網站的內容和數據,也會保存每位作者的文章和其他信息。并且,由于分享、拷貝和貯存,一個人的文章也可能存在于更多的博客、網站和個人的硬盤中。同時,由于點對點網絡和暗網的存在,這些文章和個人信息同樣會被保存和傳播。
被遺忘權可以有,但真正、徹底的遺忘幾乎不可能發生。尤其是在信息時代,文章和論文其實是很難被全部刪除的,除非斷網或網絡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