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5日,國家網信辦、全國“掃黃打非”辦等八部門聯合啟動了為期半年的網絡直播行業專項整治和規范管理行動,首批44家傳播涉淫穢色情、嚴重低俗內容的網絡直播平臺已被處罰。此次這名男子迅速被平臺永久封禁,也可見專項行動對平臺的警示力。
然而,盡管有相關部門專項整治、直播平臺加強監控、網友積極監督舉報,近期,有關低俗直播的報道依然屢見不鮮,甚至直接出現在我們的手機屏幕上。其原因,當然在于直播的海量性和即時性。那么,在類似“索吻直播”中,如果被直接騷擾到的對象也能加入到監督和維權的隊伍中來,對于這些主播無疑又多了一層制約。
現在,讓我們看看我國民法典對類似上面的事兒可能作出怎樣的評價——
首先,未經允許公布他人視頻,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權。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那么,視頻資料屬于肖像嗎?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第1018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同時,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嗨,美女,你能讓我親一口嗎?”這樣的“搭訕”是否構成一定程度的性騷擾?恐怕嫌疑很難排除。
最后,當直播者侵犯到他人合法權益,民法典對直播平臺的責任也作了明確規定。根據民法典第1195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當然,上述行為是否侵權,須由權威機構來判斷;況且,民法典的相關新規定要到明年1月1日才正式實施。這里想說的是,在“5G時代”的背景下,有效規制不良視頻和直播行為,需要凝聚最廣泛的合力。如果我們能在全社會掀起宣傳和學習民法典的熱潮,提前厚植公民(包括直播者和被影響者)的法治意識,待來年,再通過示范性的司法行為引領直播風尚,對于有效治理類似的直播行為,將收到事半功倍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