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中央駐陜及省屬單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管工作,通過日常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現場監管、網絡在線監管等方式對以下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招標投標各方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招標人應當建立健全招標活動內部約束監督機制,在制定招標方案、組織招標活動,處理異議和配合處理投訴等重點環節加強內部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影響招標人正常開展招投標活動。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嚴格按照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參與招投標活動。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并將其不良行為記入陜西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加強和規范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承攬業務的代理機構應及時在陜西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進行信息如實登記,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對其市場行為進行信用評價,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依法進行處罰。
加強對專家在評標評審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對因存在不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無故拖延評標時間以及違反廉潔自律行為等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依法予以暫停評標資格或移除出專家庫等處理,并抄送評標專家單位依黨紀政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加大事中事后監管力度,積極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對存在串通投標、出借資質或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應依法依規查處,記錄不良行為并納入誠信檔案,對存在違法違規的個人還應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