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0月15日起,稅務局的繳費通知單將再次發出,此前因新冠疫情而暫停的各項行政程序將重新展開。這也預示著,針對債務人進行的資產扣押等行政措施也將同時恢復。
據了解,扣押資產的目的是通過限制、凍結債務人的部分財產,作為對債權人財產的保全。債務人不可出售、轉賣或損毀被強制執行的財產。強制執行的財產包括債務人名下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第三方占有的信貸或財產等。
此外,債務人的工資也可被扣押。當月收入超過5000歐元時,扣押金額最高為工資的1/5;月收入為2500歐元至5000歐元,扣押金額為1/7。但不可扣押最低保障額度的退休金或津貼。值得注意的是,稅務局可使用稅務登記信息來檢查所有公民的任何銀行賬戶。
扣押措施還會受到其他限制,例如債務人的活期賬戶如果是與他人共同持有的聯名賬戶,那么最多只能扣押余額的50%。同時,也并非所有的個人資產都可被扣押:扣押行為不涉及婚戒、宗教物品、債務人謀生的必要工具及專業書籍,以及寵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