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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不能只為賺快錢、找流量、盲目追求用戶體驗!監管正對券商金融科技給出新框定
原創:王玉玲
金融科技是近年來券商的發力點,各家路徑也大不相同。近幾天,一份名為“促進行業金融科技和合規科技發展的指導意見(草案)”在業界討論聲漸起。
據行業人士透露,這一政策(草案)擬以正面清單的方式明確屬于鼓勵支持開展的業務,以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嚴禁開展的業務。此次意見的總體指導原則是:需求引領、技術驅動、風險可控、動態監管。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中國證券業協會近期也召開互聯網證券相關會議,提出互聯網和金融科技不僅僅是經紀業務領域的服務手段,更是證券公司提高內部治理能力和提升風控能力的必要技術條件。金融科技要兼顧投資者教育和保護,在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的前提下開展業務。
同時,會上再次強調在與第三方合作過程中要注意區分邊界,防范信息泄露風險。
金融科技要兼顧投資者教育和保護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近期證券業協會召開的互聯網證券相關會議上,監管主要強調了四點內容:
一是證券公司的互聯網和金融科技業務,不能盲目對標互聯網公司,不能僅僅以賺快錢、找流量、盲目追求用戶體驗等作為導向,而是要兼顧投資者教育和保護,在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的前提下開展相關業務;
二是互聯網和金融科技在證券公司往往只和經紀業務關聯,這一點太狹窄,理論上它應該是證券公司提高內部治理能力和提升風險控制能力必須依托的技術條件,這方面也需要加強重視;
三是警惕“軟件”即“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合作思路,要嚴格區分業務邊界,在交易環節、客戶信息安全保護環節等,要和第三方有明確界限;
四是目前在和第三方合作中,由于技術條件、商業利益等因素,造成一些容易引起信息泄露的安全隱患,這方面券商繼續加強技術投入。
“我的理解是,監管認為金融科技不能僅從業務盈利角度出發,而應更多考慮如何服務公司的合規風控,幫助防范金融風險。”一位參會人士告訴記者。
另一位參會人士認為,監管強調與第三方的合作過程中的業務邊界和安全隱患等問題,是當下對行業影響最大的。“這與此前的第三方開戶交易新規是同源的。”該參會人士表示。
與第三方機構嚴格區分業務邊界
監管對于券商和第三方合作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合規和技術風險高度關注。券商中國此前獨家報道《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開戶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指導意見》正在行業內小范圍征求意見。
針對券商與第三方機構的合作帶來的新增風險,《指導意見》將厘清證券公司與第三方機構的責任邊界(含業務邊界、信息系統邊界、宣傳推介邊界等)作為重點規范內容。
業務邊界方面:
證券公司可以在第三方平臺發布廣告并鏈接至公司門戶網站與客戶交易終端等自有網絡服務平臺,或者采取租用第三方平臺提供的網絡空間經營場所的方式在第三方平臺上開展網上證券業務。
第三方機構僅可以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信息發布平臺、鏈接跳轉等技術服務,不得介入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證券業務相關服務的任何環節,包括但不限開立、維護、管理和注銷證券公司客戶的賬戶、客戶招徠、客戶適當性管理、接收客戶交易指令等操作。
此外,《指導意見》還要求證券公司從操作層面劃清業務邊界,通過彈出提示窗口、展示證券公司名稱等方式,確保投資者明確了解證券服務由證券公司提供。
業務邊界方面:
要求證券公司對網上證券業務相關信息系統實現自主可控,確保客戶交易指令及相關數據在證券公司控制的信息系統內封閉運行。
該《指導意見》還明確了證券公司不得借助銀行、信托、保險公司提供的技術服務開展網上證券業務。
此外,《指導意見》還將外部合作準入門檻大大提高。
一是要求證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證券業務,應當對業務合規、系統穩定、資金安全、數據保密等方面進行審查,并由分管合規管理、風險管理信息技術管理及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二是明確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時,證券公司應委托中證信息等外部專業機構開展外部評估,并由其出具外部評估報告;
三是證券公司應當在內部審查完成后向中國證監會及住所地證監局報備,業務方案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重新履行報備程序;
四是證券公司應當對第三方機構的安全性及合規性進行持續跟蹤;
五是證券公司應當將合作內容納入公司合規、風控、審計管理范圍。
總體來說,監管認為,證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臺開展網上證券業務是證券公司利用自身網絡平臺為投資者提供服務的補充手段,其本質仍然是金融服務活動,其責任主體仍然是證券公司,應當經監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
指導意見指出,證券公司是開展網上證券業務的責任主體,應當自主生成并全程管理在第三方平臺發布的證券業務相關內容,按照業務合規、系統穩定、資金安全、數據保密的要求開展網上證券業務,并對第三方機構的安全性及合規性進行持續跟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