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亞科技欺詐發行案給保薦機構再次敲響警鐘。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在投行最嚴內控新規實施以及IPO審核趨嚴的態勢下,部分券商投行已提高了對保薦項目的審核標準。業內人士表示,保薦機構需重新調整自身定位,努力提升專業能力,將風險扼殺在源頭。
保薦制度再引關注
6月26日晚間,證監會發布消息稱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金亞科技涉嫌欺詐發行犯罪案件。27日凌晨,深交所公告宣布對涉嫌欺詐發行的金亞科技啟動強制退市機制。證監會初步查明,金亞科技IPO保薦機構聯合證券涉嫌出具含有虛假內容的證明文件,證監會正在對聯合證券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全面調查,并將依法嚴肅處理。
當大眾還在討論保薦機構該承擔怎樣的責任時,已經實施了14年的保薦制度也再次引發廣泛關注。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所副所長薛克鵬對記者表示,保薦制度運行十幾年,達到了為證券市場推薦更加優秀的上市公司資源,減輕審核機構工作負擔的目的。但不可否認,保薦制度仍然有一些瑕疵,存在“保護上市公司”的色彩濃于“保護投資者”“重發展、輕質量”“重規模、輕風險”“重前端承做、輕后期督導”等現象。
北京安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迪表示,一位優秀的保薦代表人需要懂行業、懂企業,而我國目前的保薦代表人多數比較年輕。隨著市場行業的不斷細分,如果保薦人沒有專業的水準,很難選擇出真正的好企業,也很難杜絕造假上市。此外,券商的直投業務突擊入股自己保薦的擬上市公司,使得券商除了獲得保薦費用外還能獲取股價溢價的回報。盡管監管已經要求券商設立子公司從事直投業務,建立防火墻,但畢竟還是母子公司關系,有利益驅使的問題,所以,保薦人有時在明知違規的情況下也不會去阻止企業上市。
薛克鵬坦言,保薦機構與上市公司利益關系過于密切,券商在提供服務時,為迎合上市公司要求,會降低保薦標準,甚至不排除有一些明知不符合條件,還為上市公司提供服務的情況;其次,保薦人利益不小,但責任并不是很大,保薦業務收益與違法成本并不完全成正比。
IPO審核關口前移
接近監管部門人士透露,監管層在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方面,更加注重將IPO審核關口前移,從源頭上嚴把上市公司質量關。保薦機構不能“只薦不保”,應該重點關注企業是否存在“帶病申報”現象。某中型券商投行業務負責人表示,強化保薦人責任是大勢所趨,這一點從監管部門近年來出臺的信披規則、強化財務顧問主辦人簽字規則等也可以體現。
值得注意的是,7月1日,被稱為“最嚴投行內控新規的”《投行類業務內控指引》正式實施,首次提出證券公司應當構建清晰、合理的投資銀類業務內部控制組織架構,建立分工合理、權責明確、相互制衡、有效監督的三道內部控制防線。
此外,今年3月8日,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決定》(第138號令),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規定指出,為申請人制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有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于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等情形的,作出IPO項目不予受理或終止審查的決定。
券商嚴控項目審核關
北京某大型券商投行人士指出,IPO審核關口前移的趨勢下,公司在承攬項目時,也提高了對擬IPO企業的要求,對于不符合條件的公司,直接從前端否決。與此同時,內控制度實施后,對投行業務的內控要求更加嚴格,原來粗放式的作業風格難以存在,《指引》將從源頭防范風險在證券公司內部產生。
薛克鵬表示,券商首先應該提高責任意識。保薦責任是過去公權力的一部分,有公共目的在其中。作為公司上市發行的“導師”或督導者,不能僅僅把自己作為一個盈利主體,只根據與上市公司的合同為其提供服務。
其次,保薦人要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上市公司與保薦機構簽訂合同后,由于上市公司有自己的目的,很可能會誘導保薦人,保薦人應該提高警惕,不要被上市公司左右。對于文件的審核要有更專業的水準,防止虛假資料與陳述蒙混過關。
最后,保薦機構要從相關案件中吸取教訓。隨著監管趨嚴,執法環境與以往不同,保薦機構要在新的環境下重新調整,把自己定位成替投資者把關的監管者。
張迪指出,盡管目前很多頭部券商的投行都分部門做業務,但也只能分到行業組,對每個大的行業并沒有細分。而保薦代表人又很難做到每個細分行業都懂,因此,監管部門可以嘗試邀請專業的律師、會計師、行業專家、大學教授、技術專家等專業人士,組成各個行業的專家庫。券商在從事保薦業務時,可以從專家庫里選擇專家組成工作組,共同審核企業的文件、資料等。此外,監管要進一步設置防火墻,把券商投行業務與直投業務真正隔離,杜絕利益關聯。(記者 張凌之 郭夢迪)